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2-5234906

传真号码:0412-5234915

二、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查阅。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职能,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sthjj.anshan.gov.cn。

2.“鞍山生态环境”微信公号和微博。

3.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 公开内容和时限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 受理机构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铁东区千山中路155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联系电话:5234906;传真号码:5234915;电子邮箱:assthjj@163.com;邮政编码:114000。

● 受理程序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打印。每张《申请表》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以利于提高查找、确认、处理的效率,便于尽快答复申请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受理电子邮箱即可,电子邮箱:assthjj@163.com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受理。地点: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开放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5234906。

(二)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处理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申请后,审查申请内容,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办理政府信息申请时,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行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 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