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清单》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上级另有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
三、在立案调查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制作现场勘查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要书面承诺改正且不再违法(见附件2)。执法人员跟踪核查整改情况,证实当事人已经按承诺改正后,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见附件3),履行审批程序后告知当事人。
在立案调查后,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或者上级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当事人书面承诺改正且不再违法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由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制发《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4)。
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承诺书、《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或者会议纪要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五、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清单或者滥用清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适时予以调整并重新发布。
附件:1.《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2. 承诺书模版
3.《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
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 首次被发现或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外,建设项目处于基础建设阶段,未污染外环境,且企业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的。 |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责令备案后在要求时限内完成备案的。 | |||
2 | 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首次被发现或者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外,需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在整改要求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 |
首次被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 |||
3 |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首次被发现,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超标倍数在0.1倍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
4 | 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或其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有效组织维修的。 |
5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项。 | 首次被发现,未污染外环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6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自动监测数据,首次被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7 |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 | 未设置或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未污染外环境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
8 | 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非属内容弄虚作假,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
9 | 对当事人项目整体关闭的处罚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积极消除环境污染或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生产经营项目整体关闭的。 | |
10 | “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 经属地政府确认的“散乱污”企业,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清理。 | |
11 | 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经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的其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 |
附件2
承诺书
生态环境(分)局:
你(分)局执法人员 、 在 年 月 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要求我(单位)改正(限期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不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分)局。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 | |||
案 由 | |||
当 事 人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案情简介 | |||
不予处罚依据及建议 |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大队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部门法制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不罚〔 〕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阐述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