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发〔2020〕240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综合执法队,各分局、各科室,各在鞍开展环评中介服务技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规定,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行为,加强对提供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监督管理,制定《鞍山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鞍山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管理规定(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6日

鞍山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及服务范围

  (一)适用对象

在鞍山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鞍山市全域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文件的中介服务技术单位。

(二)适用服务范围

  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鞍山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和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3.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

  (一)规范承接流程、严格人员管理

  1.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该单位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必须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对编制单位和人员进行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4.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挂靠、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

  (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

  1.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相关基础性材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规范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以备主管部门核查。

2.编制主持人应当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3.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内审制度。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严防关键内容遗漏,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单位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技术单位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建设单位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不得向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三、奖惩处罚

  前文行为准则、廉洁要求一并纳入我市环评编制单位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批评,及时在环评信用平台上记分,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及国家生态环境部。

  1.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2.对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未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时提出选址、选线调整意见等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被建设单位投诉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并且未提供书面延期申请的。

  4.因环评单位原因超过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评工作的。

5.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退改超过3次的。

  (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执行前述(一)项惩戒外,同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的环评文件抽检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质量问题的。

  2.在环评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索要除正常环评服务外的费用和财物、冒充公职人员索贿、强卖治理设施、强行搭售其他服务项目的。

3.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行贿的。 

  (三)对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质量考核结果优良的,在保障环评质量前提下、主动缩减20%以上技术服务时限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表扬。

  (四)上述情况通报和处理结果,市生态环境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四、环评中介服务技术单位应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解读:《鞍山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技术单位管理规定(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