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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1-03-17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提升企业违法成本,让违法企业寸步难行,让守法经营感到公平、获得尊重、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以来信、来访方式,实名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本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有奖举报资金保障,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予以保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有奖举报限于以下二种途径:

    (一)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3号,软件园5楼514房间,邮编:14001。

    (二)来访举报。来访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53号,软件园5楼514房间,邮编:14001。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发生时间等证据。同时,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条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后经查实并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八)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九)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十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十二)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三)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十四)在人口集中区域或者在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等敏感区域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十六)不按照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十八)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项情形,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奖励人民币最高5万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四)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七)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受理举报、调查处理、发放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来访或来信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填写《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表》(附件1,以下称《登记表》)和《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交办单》 (附件2,以下称《交办单》);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告知举报人相应举报途径。

    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交办单》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经查举报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各种情形之一的,填写《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予奖励告知书》(附件3,以下称《告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对于符合有奖举报范围的,承办单位履行相关行政处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作出追究法律责任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4,以下称《审批表》),逐级审批后实施。

    《审批表》经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和《告知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的方式送达举报人。

    在《通知书》送达或者公示起30个工作日内(因财务结算等原因可顺延),举报人需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由举报人负责;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款的,由举报人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原则上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查处及奖金发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通风报信、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