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LN202105020002 | 海城市牌楼镇东三道村村书记李*法和远东集团负责人周*在三道村破坏林地和植被600多亩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 海城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远东集团”为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菱镁矿、滑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兼采。公司董事长为周*,该公司2012年从原东鑫实业有限公司转让采矿权手续至今,独立经营,未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共同开采和经营矿山,原牌楼镇东三道村党支部书记李*法在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任职期间与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无利益关系。 该企业矿照内286634平方米林地有使用手续,2012年至2019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608.8平方米(24.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2019年5月10日,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5月27日移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威(矿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2019年至今矿山未发现新增占用林地行为。 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开采工艺从湿式凿岩改为带除尘设施的中深孔爆破。为控制铲装、卸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裸露在车斗外的矿石苫布覆盖;公司新配备两台洒水车、一台雾炮车,在凿岩作业期间使用雾炮、洒水车进行喷淋,有效抑制了扬尘污染。虽然企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和噪声污染,但企业爆破产生的偶发噪声及运输过程道路扬尘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该公司正在补办林地使用手续,该地块现已纳入海城市100万平同地类矿山恢复面积中,采取异地恢复。下一步,海城市将督促企业加密雾炮车、洒水车的作业频次,加强隔声屏的维护,进一步降低粉尘和噪声污染。 | 阶段办结 | 无 |
2 | D2LN202105010074 | 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铁西区兴盛南路294栋小区负一层二次加压水泵噪声扰民”的问题,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答复为“泵房边界4个点位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泵房北侧最近居民处噪声值和泵房东北侧指定居民处噪声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举报人认为该加压泵房位于居民楼负一层,属于居民区,不适用这两个标准, 应该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 铁西区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适用范围为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范围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向环境排放噪声。水泵加压站为独立建筑物,泵站内水泵噪声检测、评价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的规定,对泵站边界4个点位噪声和泵站北侧最近居民处、泵房东北侧指定居民处噪声进行检测。该小区声环境功能区为2类。 铁西区执法部门所采用的标准和依据、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适用范围、测量方法、测量结果评价要求。 | 部分属实 | 铁西区将加强隔音设施维护,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 办结 | 无 |
3 | D2LN202105010044 | 海城市牌楼镇东三道村村书记李*法联合远东集团负责人周*在村内山上开采矿石,破坏林地和植被600多亩。 | 海城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远东集团”为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菱镁矿、滑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兼采。公司董事长为周*,该公司2012年从原东鑫实业有限公司转让采矿权手续至今,独立经营,未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共同开采和经营矿山,原牌楼镇东三道村党支部书记李*法在2010年4月至2021年3月任职期间与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无利益关系。 该企业矿照内286634平方米林地有使用手续,2012年至2019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608.8平方米(24.9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2019年5月10日,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5月27日移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2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威(矿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2019年至今矿山未发现新增占用林地行为。 | 部分属实 | 该公司正在补办林地使用手续,该地块现已纳入海城市100万平同地类矿山恢复面积中,采取异地恢复。 | 阶段办结 | 无 |
4 | X2LN202105020002 | 举报人曾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铁西区永发街道馨园社区兴盛南路294栋负一层的水泵加压站噪声扰民的案件(受理编号为X2LN202104110025),举报人认为铁西区环保局委托的精诚检测公司检测报告中采用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与2020年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材料中认定的水泵噪声违反GB22337标准不符。举报人还认为水泵低频噪声是通过房屋结构传播的,而铁西区环保局只对水泵房外围和风扇进行了噪声监测,并未对举报人的主卧室进行监测,举报人认为监测点位布局不合理。且此次水泵整改过程中,只在水泵周围加装了普通隔音板,低频噪声依然存在。 | 铁西区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适用范围为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范围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泵站内水泵噪声检测、评价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294栋居民楼无地下室,水泵加压站为独立建筑物,与294栋居民楼不相连,无结构传播噪声。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的监测要求,不需对居民室内进行环境噪声监测。 2020年、2021年在办理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案件过程中,铁西区执法部门所采用的标准和依据、第三方检测公司的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适用范围、测量方法、测量结果评价要求。2020年9月23日、2021年4月10日经检测,泵站边界环境噪声(4个点位)和泵站北侧最近居民处、东北侧指定居民处环境噪声结果均达标。 | 部分属实 | 铁西区将加强隔音设施维护,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 办结 | 无 |
6 | X2LN202105010051 | 鞍山市海城市八里镇华峪村金鼎集团华子峪镁矿非法侵占山地、山场、林地进行开矿,违规使用大量化学爆破品,污染饮用水源,导致水无法饮用,噪音和扬尘严重扰民。 | 海城市 | 生态,水,大气,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辽镁公司华子峪镁矿2003年11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3343000平方米,约为5012亩。2005年6月30日转制后成立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华子峪镁矿,该公司审批矿区面积1.0038平方公里(含在土地证3343000平方米内)。5月6日经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测量,未发现矿区界限外开采行为。2019年该矿被举报“有侵占林地的行为”,2019年10月12日经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调查鉴定:1、该矿占用林地面积为168229.9平方米(252.2亩),该面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2、该矿占用林地的面积现状与2009年卫片(之前无卫片)比对,无明显变化。“非法侵占山地、山场、林地进行开矿”的问题不属实。 2.该矿民用爆破物品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负责管理,出具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岩石乳化炸药产品合格证、改性铵油炸药产品合格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无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使用非法爆炸物的情况。 3.该矿属于阶梯式采矿,已进入“凹”型开采,作业面标高为32米,有3处水坑,均由雨水、岩层渗水自然形成。水坑配有输水管路,平时用水泵提水至洒水车辆用于矿区运输道路、开采作业面喷淋,控制扬尘污染。雨季雨水影响开采作业时,利用输水管路排放到排洪沟渠,流入八里河。2021年4月2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矿区内3处水坑地表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达标。5月3日,海城市卫生健康局对该矿区3处水坑西北八里镇华峪村集中供水井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于5月13日出具。“污染饮用水源,导致无法饮用”问题待监测结果出具后确定。 4.该矿采用湿式凿岩、中深孔爆破和分段式延迟爆破技术。由于爆破作业时间极短,就地沉降为主,大部分粉尘会落在矿区内。采矿过程中凿岩、爆破、机械破碎、大型车辆装卸时均产生噪声,但均在矿区底部进行,又有山梁阻挡,厂界噪声微小。2021年5月3日,八里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噪声、厂界无组织扬尘检测(检测时段无爆破)。结果显示:无组织颗粒物达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矿界外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经查看矿山爆破记录,该矿平均每月爆破1-2次(由于海城市政府正在组织矿山整合工作,2021年只爆破1次),虽然采用延迟爆破技术,但由于填充炸药的量较大(约10吨爆炸物),爆破时存在瞬间噪声超标及无组织扬尘的情况。核查中发现该矿矿区内,露天堆放物料未全部进行有效苫盖,存在扬尘污染环境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海城市对企业物料未全部苫盖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拟处罚2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企业合理确定爆破时间和频次,爆破后立即对爆堆进行喷淋抑尘,夜间禁止进行爆破。 | 办结 | 无 |
7 | X2LN202105010052 | 海城市牌楼镇东三道村远东矿业违法采矿毁坏林木26000多棵,山体大面积裸露,水土流失,采矿过程中扬尘和噪声扰民,污染环境。 | 海城市 | 生态,大气,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菱镁矿、滑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兼采。 1.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牌楼镇东三道村大青山地块开采经营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现象。经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林业部门调查鉴定:矿照内286634平方米(430亩)林地使用手续齐全,2012年至2019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608.8平方米(24.9亩),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2019年至今矿山未发现新增占用林地行为。 2.经海城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确认,远东矿业矿照内林地类型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没有成材的大树,多为荒草和少许杂树。投诉人反映的26000多棵林木地块,只有部分地块在远东矿照范围内,现场没有发现树木伐根,其他地块与远东矿业无关。 3.矿山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水土流失。远东矿业于2017年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并实施了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工程措施(挡土墙、排水沟、拦渣墙、硬覆盖等)、植物措施(植树、植被恢复等)和临时措施(苫盖等)。2019年远东矿业开展了自主验收,把水土流失控制在了国家标准容许的范围内。 4.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开采工艺从湿式凿岩改为带除尘设施的中深孔爆破。矿区运输车辆控制车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下,禁止鸣笛,大型装卸车在矿坑底部装卸,并在矿区边界安装隔声屏。为控制铲装、卸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裸露车斗外的矿石用苫布覆盖;公司新配备两台洒水车、一台雾炮车,在凿岩作业期间使用雾炮、洒水车进行喷淋,有效抑制了扬尘污染。虽然企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和噪声污染,但企业爆破产生的偶发噪声及运输过程道路扬尘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和4月30日对其正常开采和矿区内运输期间的大气和噪声(没有爆破)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 部分属实 | 该公司正在补办林地使用手续,该地块现已纳入海城市100万平同地类矿山恢复面积中,采取异地恢复。下一步,海城市将督促企业完善水土保持措施,加密雾炮车、洒水车的作业频次,加强隔声屏的维护,进一步降低粉尘和噪声污染。 | 阶段办结 | 无 |
8 | X2LN202105010030 | 2004年起,千山区大屯镇白玉村非法侵占林地、耕地,破坏水库,进行采矿。举报人曾多次反映,但问题一直未解决。 | 千山区牵头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协办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5年4月25日和2006年7月21日对西洋集团在海城市甘泉镇玉白村无证开采铁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和13000元,西洋集团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经实地测量,西洋集团盗采区总面积2.69公顷,无审批手续占用林地0.84公顷,经“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图斑比对,非法开采区域中旱地约0.75公顷,均未处罚。 经千山区水利局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2008年西洋集团在玉白水库下游采矿,对水库造成严重破坏,至2009年,水库库区已被填平,失去水库功能。2011年3月24日,甘泉镇政府向千山区水利局提出报废水库申请,千山区水利局按照省水利厅要求,于2011年3月起开始实施玉白水库报废工作,并于2011年6月完成报废。 | 属实 | 千山区责成大屯镇政府确认土地复垦义务人,并由大屯镇政府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非法采矿破坏区域的复垦工作。千山区纪委将对原西洋集团非法采矿破坏林地未予处罚的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责任核实。 | 办结 | 无 |
9 | X2LN202105010019 | 铁东区翠湖豪庭、翠园小区的垃圾在转运过程中,垃圾渗滤液污染地面,臭气熏天,影响居民生活。 | 铁东区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经铁东区住建局现场核实,两小区因地处风景区及公园周边,不宜建设大型垃圾中转站。现场发现垃圾设施容器周边有少量垃圾堆积现象,均为个别业主随意乱丢垃圾造成。近期该小区新购置了一辆垃圾收集车,每日固定收集清运3次(如垃圾量过大,会临时增加清运次数)。在垃圾收集过程中,有物业工作人员跟随,因清理及时,垃圾设施周边没有污水流淌现象及异味产生。垃圾收集车能直接到垃圾容器处收集,从而解决了该小区没有垃圾中转站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铁东区督促物业公司增加保洁人员在小区内的环境巡查次数,如发现有业主未将垃圾扔进垃圾容器,要及时劝阻,引导其扔在垃圾容器内。同时,重要节假日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增加垃圾收集车的收集次数。 | 办结 | 无 |
10 | X2LN202105010026 | 海城市腾鳌镇新台子村有两个鸡粪有机肥厂,无环保手续,露天晾晒鸡粪,异味扰民,雨天时鸡粪污水横流。 | 海城市 | 水,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辽宁安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占地面积10587平方米,年产有机肥3万吨。项目东侧为农田,南侧隔村路为农田,西侧为大腾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厂区,北侧为设施农业产业区,距离东侧西小甸村最近居民约600余米。该公司有环保审批手续(海环保函发〔2020〕192号)。现场检查时,企业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原料鸡粪堆放在半封闭暂存槽内,暂存槽有防雨棚,现场未发现露天晾晒鸡粪和污水横流现象。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其厂区东侧暂存槽内存放约5立方米鸡粪,已喷洒除臭剂,厂区生产车间内发现成品约10余立方米,现场稍有异味。2021年4月4日因设备故障停产至今,企业已委托营口绿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鞍山大腾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东侧为安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机肥项目厂区,南侧隔村路为农田,西侧隔村路为设施农业产业区,北侧为设施农业产业区,距离东侧西小甸村最近居民约600余米。2020年6月,原海城市环境保护局对其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决字〔2020〕018),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8170元,企业已将罚款缴纳。2021年4月14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5月2日现场核查时,企业处于停建状态,不具备生产条件,厂内无鸡粪堆放,现场无异味。 | 部分属实 | 5月6日辽宁安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将暂存槽内存放的鸡粪全部清理完毕。 海城市要求辽宁安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鞍山大腾食品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之前不得生产。 | 办结 | 无 |
11 | X2LN202105010015 | 海城市王石镇代千村圣源山庄小区供暖锅炉,排放烟尘,影响居民生活。 | 海城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圣源山庄小区供暖锅炉建于2015年10月,同年12月投入运行,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29平方米,距离最近居民约300米,厂区内建有锅炉房1座,内设1台10.5MW热水燃煤锅炉,配套建设陶瓷多管除尘器1台,32米高烟囱1根,无烟气脱硫脱硝设施。 该锅炉未安装烟气脱硫、脱硝环保设施,烟囱高度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要求高度(40米),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开展烟尘排放监测。2019年8月13日,原海城市环境保护局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海城市德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决字〔2019〕第052号),罚款20万元。因该公司锅炉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圣源山庄小区内居民冬季供暖民生问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30号令)中第七条规定,未下达停产整治意见,建议海城市人民政府对该锅炉给予拆除,实施并网供暖,并提交了《关于王石镇圣源山庄小区供暖锅炉拆除、并网集中供暖的报告》。被处罚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2020年4月11日,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5月11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2020)辽0381行审76号“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海环罚决字(〔2019〕第05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 基本属实 | 海城市计划将王石镇圣源山庄小区集中供热管线并入海城市晨赫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管网,此项工作将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责成王石镇政府负责监督。 | 阶段办结 | 无 |
12 | X2LN202105010020 | 齐大山镇判甲炉村果山东侧沙场,毁坏林地、耕地建厂,且扬尘扰民。 | 高新区牵头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协办 | 生态,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齐大山镇判甲炉村果山东侧沙场为辽宁固美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与村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鞍千集建(99地)字第460061号〕,租赁面积16643平方米,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为2019年12月,有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鞍高开环审〔2020〕12号),企业主营业务砂石加工,现处于筹建状态。 2021年5月2日,高新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企业占地面积18061平方米,经鞍山市自然资源局三分局核实,该企业地块地类全部为采矿用地,不存在“毁坏林地、耕地建厂”现象。 企业在建厂平整土地过程中产生扬尘。 | 部分属实 | 2021年5月2日,高新区已要求企业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避免扬尘扰民。目前该企业已采取抑尘措施,待建设期满验收合格后企业方可生产。下一步,高新区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杜绝扬尘污染。 | 办结 | 无 |
13 | X2LN202105010005 | 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汤岗子的居民区内设置变电站,与民宅一墙之隔,产生的低频噪声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对鞍山市公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低频噪声依然持续。 | 千山区牵头办理,市供电公司协办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1年4月9日,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信访件现场核实:中骏汤泉香墅小区16栋1号负一层采光井顶部封闭,业主将东、南侧外墙、玻璃窗拆除,与采光天井相通,使变电室主墙作为负一层的墙体,且把墙体打穿两处,导致建筑结构改变,与变电室相通。 2017年投诉人因房屋噪声扰民问题对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8日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7)辽0311民初926号。判定投诉人败诉。投诉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20)辽03民终787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3民终787号)中第10页所载: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就由*祥投诉中骏汤泉香墅园区变电站产生低频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问题的答复记载:“鞍山供电公司在隶属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骏香墅小区16栋1号东南角负一层设置一处变电室,该变配电室按照审批要求设计、安装,非新增设施,该室顶部为16栋1号院内草坪,西墙与16栋1号负一层有一个室外露天采光通风井,16栋1号南侧一个负一层室外露天采光通风井,将配变电室与居住建筑隔离。由于16栋1号的两处通风井被16栋1号业主私自改变建筑结构,将通风井顶部封闭,并将负一层东、南墙打通与地下配变电室相邻,地下变配电室西墙变为16栋1号负一层东墙,地下室空间业主占用,由于占用的地下室与配电室较近,导致配电室噪声对业主有一定影响。”由*祥在接收房屋后对房屋结构进行了私自变更,而本案鉴定过程中,通风井玻璃幕墙并未恢复,与变电室相邻墙体恢复也系上诉人单方行为,是否与原建筑标准一致无法确定,故导致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给予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 基本属实 | 千山区已经与投诉人及代理律师进行见面调解,并先后向中骏地产、高新电业局发函。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该投诉噪声问题与我司无关,不同意调解。建议信访人进一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近期,高新电业局又新建一道墙体,起到了安全防护和进一步降噪作用。 | 办结 | 无 |
14 | X2LN202105010018 | 立山区灵山红旗街道的施工工地扬尘和噪声扰民,且周边堆积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 立山区 | 噪声,大气,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灵山街道办事处红旗社区红旗街无建筑施工工地。但红旗街与灵南街交汇处距离周边居民楼50米处发现裸露地面约1500平,空地内堆积建筑垃圾和残土,约800立方米,周边未发现堆积的生活垃圾。 | 属实 | 立山区已于5月3日将该处空地堆积的建筑垃圾和残土清理完毕。下一步,立山区将加强对该处空地日常监管,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 办结 | 约谈1人、诫勉1人 |
15 | X2LN202105020001 | 铁东区大石街57栋14号居民在楼顶养200多只鸽子和5条狗,臭味扰民。 | 铁东区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铁东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场未发现砖混结构的违章建筑现象,仅在现场发现饲养信鸽所用的鸽舍,鸽舍及地面可见鸽子粪便。经核实,该处为鞍山市信鸽协会会员曹*书饲养的参加比赛的信鸽,符合《关于加强城镇训养信鸽管理工作的通知》(鞍体发【2000】第39号)文件要求。综合执法局要求曹*书加强鸽棚管理,要日产日清,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尽量减少噪声影响周边群众。2021年5月5日,被投诉人已将信鸽产生的粪便清理完毕,并进行了消毒处理。 经湖南派出所民警现场检查,该处确实存在养狗现象,现场已督促养狗人对狗笼子等物品进行清理,4日下午楼顶物品清理完毕,养狗人也承诺不再养狗。现已彻底解决养狗异味及噪声扰民情况。 | 基本属实 | 铁东区将进一步加强饲养信鸽的管理,防止再出现环境卫生清理不及时扰民问题。 | 办结 | 无 |
16 | D2LN202105010010 | 铁东区大石街57栋楼有人在顶楼违规饲养鸽子和狗,噪声扰民,粪便污染环境。 | 铁东区 | 噪声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铁东区综合执法局调查,现场未发现砖混结构的违章建筑现象,仅在现场发现饲养信鸽所用的鸽舍,鸽舍及地面可见鸽子粪便。经核实该处为鞍山市信鸽协会会员曹*书饲养的参加比赛的信鸽,符合《关于加强城镇训养信鸽管理工作的通知》(鞍体发【2000】第39号)文件要求。综合执法局要求曹*书加强鸽棚管理,要日产日清,定期消毒,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尽量减少噪声影响周边群众。2021年5月5日,被投诉人已将信鸽产生的粪便清理完毕,并进行了消毒处理。 经湖南派出所民警现场检查,该处确实存在养狗现象,现场已督促养狗人对狗笼子等物品进行清理,4日下午楼顶物品清理完毕,养狗人也承诺不再养狗。现已彻底解决养狗异味及噪声扰民情况。 | 基本属实 | 铁东区将进一步加强饲养信鸽的管理,防止再出现环境卫生清理不及时扰民问题。 | 办结 | 无 |
17 | D2LN202105010005 | 2011年起,张*伟在海城市玉皇山上破坏树木约一万平方米修建寺庙,破坏生态环境,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但一直未解决。 | 海城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5月4日,海城市海州街道办事处、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海城市民族宗教局、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玉皇山玉皇庙(原名海州管理区玉皇阁、城隍阁)项目经2011年海城市规委会第八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建设,占地面积42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资金来源为社会化投资,由社会“热心人”张*伟承建,建成后产权归海城市政府所有。2011年6月,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2013年12月主体施工完成,并交由千山五龙宫冯*庄管理,2014年7月16日,经鞍山市宗教事务局批准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玉皇山玉皇阁、城隍阁合二为一,更名为海城市海州管理区玉皇山玉皇庙。此项目规划建设区域原为玉皇山南坡山坡地,多为石毛,无大树及名贵树种。 此案件曾是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投诉过的案件,已经查证为不属实,并办结回复。 | 不属实 | 海城市将加强林地保护工作,杜绝违法毁林占地问题发生。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