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LN202105060066 | 海城市朱家屯村东侧3家工厂(举报人称没有名字),夜间十点以后排放刺鼻异味扰民。三家工厂得知中央环保督察组来后,目前为停产状态。 | 海城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海城市朱家屯村东侧3家工厂分别为:海城市国润矿业有限公司、海城市佳益净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鞍山钰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海城市国润矿业有限公司和海城市佳益净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排污许可证。鞍山钰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取得《关于鞍山钰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碳化稻壳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海环保函发〔2016〕62号),年产碳化稻壳7000吨,正在建设中,未生产。 2021年5月8日现场核查,海城市国润矿业有限公司造纸项目主要产品为包装纸,因市场需求原因于2021年4月19日停产。该公司沥青砼项目主要产品为沥青砼,由于季节生产原因,该项目于2020年11月停产至今。海城市佳益净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主要产品为聚合氯化铝,企业由于盐酸雾废气净化塔关键部件损坏,不能稳定运行,产生异味,于2021年3月5日起停产至今,正在进行净化塔等设备拆除维修中。以上企业不存在督察期间逃避检查停产行为。 | 部分属实 | 海城市将严格核查佳益净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复产工作,确保在完成设备改造、监测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生产经营,同时做好三家企业废气排放的日常监管。 | 阶段办结 | 无 |
2 | X2LN202105060079 | 举报人曾反映宏智沙业问题,受理编号:X2LN202104090010、X2LN202104160077,此次来信对办理情况不满意。1.举报人质疑宏智沙业无环评报告,有关部门答复没有开采证,但不代表没有非法开采,有开采图片为证。2.有关部门回复距离居民区较远,没告知具体距离。3.有关部门回复该公司没有生产行为,特别不存在夜间生产情况,是因为督察组来辽,对方已停产,与事实不符。4.宏智沙业北侧无名水泥厂无环保设施、降尘设备,生态环境局也没有水泥厂扬尘监测数据。 | 千山区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鞍山市宏智沙业有限公司为碎石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为碎石及建筑用砂,企业本身无采石场,无“开采”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6月经原鞍山市千山区环境保护局批复(鞍千环审字〔2019〕016号)。“开采行为”为鞍山市天时碎石加工有限公司从东鞍山铁矿排岩场取废岩,2020年底已经停止取废岩行为。 2.宏智沙业有限公司最近敏感点为企业西南侧750米网户屯村集中居住区。 3.由于无原料来源,鞍山市宏智沙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开始停止生产,停产原因与督察组进驻无关。 4.宏智沙业有限公司北侧无水泥厂,东侧有一水泥相关企业为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该企业配备了脉冲袋式除尘器对搅拌机投料口粉尘进行处理,水泥、粉煤灰、矿粉等原料筒仓顶部也配备了除尘器,该企业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举报人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千山分局于2021年5月11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无组织颗粒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0.417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浓度限值。 | 部分属实 | 千山区将加强对鞍山市宏智沙业有限公司、亚泰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 办结 | 无 |
3 | X2LN202105060049 | 海城市耿庄镇西耿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和正兴牧业之间有一家具厂,无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油漆异味、锯木粉尘、噪音扰民。 | 海城市 | 大气,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耿庄镇西耿村中国石油加油站和正兴牧业之间的家具厂,占地面积2354平方米。该厂租用原养殖场厂房,购进旧设备进行生产,属家庭作坊式加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主要生产设备为1台裁板锯和2台压刨机,年产10套衣柜和20个地柜。该厂东侧隔村路3米为居民住宅,西侧和南侧为农田,北侧隔农田240米为西耿村居民区。 2021年5月7日现场核查,该作坊处于生产状态,主要工艺为板材料-压刨-打磨-组装-喷漆-成品,裁板锯和压刨机工作时会产生噪声,裁板、压刨、打磨会产生锯沫和粉尘,车间内裁板锯和压刨机附近地面可见刨花和锯沫,现场检查时裁板锯未使用。裁板锯旁有集尘器,锯沫收集后直接装入布袋存放在室内,锯沫和刨花年产量约3吨,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喷漆在封闭的喷漆房内进行,喷漆房附近有油漆味,核查时喷漆房未使用,油漆使用水性漆,年使用量约60公斤,无环保处理设施。 | 属实 | 海城市要求经营者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原料、成品料及设备彻底清除完毕。 | 办结 | 无 |
4 | X2LN202105060072 | 千山区甘泉镇汤泉香别墅16栋1号东南角负一层,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变电站,产生低频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多次反映未得到解决。 | 千山区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21年4月9日,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信访件现场核实:中骏汤泉香墅小区16栋1号负一层采光井顶部封闭,业主将东、南侧外墙,玻璃窗拆除,与采光天井相通,使变电室主墙作为负一层的墙体,且把墙体打穿两处,导致建筑结构改变,与变电室相通。 2017年投诉人因房屋噪声扰民问题对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8日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投诉人败诉。投诉人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1月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辽03民终787号)中第10页所载:“鞍山供电公司在隶属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骏香墅小区16栋1号东南角负一层设置一处变电室,该变配电室按照审批要求设计、安装,非新增设施,该室顶部为16栋1号院内草坪,西墙与16栋1号负一层有一个室外露天采光通风井,16栋1号南侧一个负一层室外露天采光通风井,将配变电室与居住建筑隔离。由于16栋1号的两处通风井被16栋1号业主私自改变建筑结构,将通风井顶部封闭,并将负一层东、南墙打通与地下配变电室相邻,地下变配电室西墙变为16栋1号负一层东墙,地下室空间业主占用,由于占用的地下室与配电室较近,导致配电室噪声对业主有一定影响。”由*祥在接收房屋后对房屋结构进行了私自变更,而本案鉴定过程中,通风井玻璃幕墙并未恢复,与变电室相邻墙体恢复也系上诉人单方行为,是否与原建筑标准一致无法确定,故导致鉴定过程可能存在瑕疵。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给予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请示》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自2021年4月7日接到转办案件后,千山区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到现场调研,督办。与国家电网高新分公司,汤泉香墅物业,信访人多次见面召开调解会;就相关问题给中骏地产公司和国家电网高新分公司发函问询、催办;听取省专家组现场解释相关问题;陪同省市督察组现场勘察分析论证;查阅中骏小区竣工验收图纸;协调国家电网高新分公司完成保护性墙体砌筑等。综上所述,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区政府不作为,敷衍整改”等情况。 | 基本属实 | 千山区已与投诉人及代理律师进行见面调解,并先后向中骏地产、高新电业局发函。鞍山中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回函中明确表示该投诉噪声问题与我司无关,不同意调解。建议信访人进一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近期,高新电业局又新建一道墙体,起到了安全防护和进一步降噪作用。 | 办结 | 无 |
5 | X2LN202105060062 | 1.台安县120家修理厂的危废机油,未依法进行转移、处置。2.台安县内的小医院、卫生所的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排。3.台安县河道垃圾问题突出,农村厕所改造项目存在造假,厕所无法正常使用。 | 台安县 | 水,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台安县共有汽车维修单位125家,除6家专业从事喷漆、钣金维修不产生废机油外,其余119家产生废机油的汽车维修单位均与台安县腾达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安润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定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集合同》,两家公司定期上门回收废机油,并按规定进行转移处置、网上申报。2021年以来,两家公司共回收废机油约66吨,全部暂存于两家公司的储存罐内,暂未转移处置。 2.台安县卫生健康局对县域内322家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均按要求规范收集、合法处置,没有发现有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排现象。全县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台安虹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危废经营许可证号:TAYF001)定期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全部送至垃圾转运站。 3.2021年5月8日,黄沙坨、高力房、韭菜台、桑林和富家5个镇对河道内垃圾进行清运,共清运垃圾约11立方米。目前,河道内垃圾已全部清运至台安县垃圾填埋场。2018年、2019年、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项目、2019年农村户厕改造项目、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户厕建设工程已经完成;2020年农村户厕改造项目正在建设和整改之中,所有项目已经全部实施,不存在项目造假。2021年2、3月,台安县委托第三方对2018年以来建设的涉及农村户厕改造的项目进行了排查,存在部分用户厕所不能正常使用情况。 | 部分属实 | 台安县正在对建设的户厕进行整改,现已完成1705座问题户厕的整改工作,预计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下一步,台安县将加强对废机油、医疗废物和河道垃圾的监管力度,杜绝发生违法违规问题。 | 阶段办结 | 无 |
6 | D2LN202105060018 | 远东集团在海城市牌楼镇东三道村非法侵占破坏五六百亩林地耕地采矿,且产生扬尘污染严重。 | 海城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远东集团”为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菱镁矿、滑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兼采。年开采菱镁矿50万吨,滑石矿1万吨。公司环保手续齐全。矿区总面积0.8644平方公里,经与国土二调数据库和林业数据套合该矿矿区内无耕地,未发现越界开采行为。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牌楼镇东三道村大青山地块开采经营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现象。经海城市自然资源局调查鉴定:矿照内286634平方米(430亩)林地使用手续齐全,2012年至2019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608.8平方米(24.9亩),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2019年至今矿山未发现新增占用林地行为。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石非法占用24.9亩农用地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5月27日移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5日海城市人民法院对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下达刑事判决书,海城市远东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朱*威(矿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 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为控制铲装、卸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裸露在车斗外的矿石用苫布覆盖;配备两台洒水车,对矿堆和废石堆场进行洒水;购置一台100米射程雾炮车,对矿区内运输车辆实施喷雾,防止运输过程中附着在矿石外面的粉尘和道路扬尘污染环境。开采工艺从湿式凿岩改为带除尘设施的中深孔爆破。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对其正常开采和矿区内运输期间的大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虽然企业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扬尘,但运输过程道路扬尘仍然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海城远东矿业有限公司正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该地块现已纳入全市100万平同地类矿山恢复面积中,将通过异地恢复做好造林工作。海城市进一步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确保规范运行,达标排放。 | 阶段办结 | 无 |
7 | X2LN202105060080 | 海城市验军街道德寿园老年公寓前,一蓝色铁皮房是段*龙非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贮存点,无环评手续和防渗漏措施。 | 海城市 | 其他污染,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5月6日,海城市经济开发区、海城市公安局、市场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等部门对海城市开发区兴旺废品收购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收购站(法定代表人段*龙)总面积约260平米,贮存区地面硬化,存有废旧轮胎、废铜线、废铁等收购废品,无液体废物,未发现有废旧铅酸蓄电池,未发现地面有堆存废旧铅酸蓄电池痕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废品收购站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经查,段*龙2021年春节后开始为海城市竤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收购废旧电池,主要来源为汽车修理部。收购后直接运往海城市竤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不在收购站贮存,运输车辆采用厢式货车,具备防渗漏、防雨、防遗撒要求。经核查海城市竤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台账,2021年2月28日至4月18日,共收购运输9次,累计13.2吨。 | 部分属实 | 海城市将加强对该废品收购站的日常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 办结 | 无 |
8 | X2LN202105060033 | 鞍山市高新区樱桃园村鞍钢齐大山铁矿,装卸矿料时,扬尘及噪音扰民。 |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办理,高新区、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协办 | 噪音,大气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为避免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齐大山铁矿采场日常作业采用洒水车对采场运输道路及作业面进行不间断洒水等抑尘措施;采场牙轮钻机采用湿式作业及扑尘罩抑尘;北部倒装场振动放矿、矿破、岩破、北破等破碎站卸料部位采用喷淋抑尘。2021年1月5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齐大山矿的北部倒装场主要将矿山排岩进行装车运输(铁路运输),在岩石装车过程中会产生瞬时噪声,由于该倒装场用于装车的406#铲位距离樱桃园村最近距离为300米,装车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会对樱桃园村造成影响。针对此种情况,齐大山矿已经于2020年8月投资381.5万元,将北部倒装场406#铲位及附属铁路线路迁移改设至原矿线砬子口东侧,距原倒装场900米的山坳处,目前该工程已完成。迁移后新建成的倒装场距樱桃园村1200余米,且相隔两座山体。2021年3月10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正常生产的采区周边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部分属实 |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将切实担负起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各项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发现有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 | 办结 | 无 |
9 | D2LN202105060016 | 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建设玉皇庙负责人张*伟,毁山毁林约1万多平米,砍伐百年古树约16棵左右,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举报过,但至今未解决。玉皇山北坡底下,有一处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垃圾点,且距离自来水厂不足100米,污染饮用水。 | 海城市 | 生态,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玉皇庙指的是海城市玉皇山玉皇阁,是经过鞍山市宗教事务局批准的正式宗教场所,位于海城市海州街道办事处(原海州管理区)辖区范围内的玉皇山南坡,由张*伟承建。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经海城市园林管理处和海城市林业局认定:规划建设区域为玉皇山南坡山坡地,多为石毛,无大树及名贵树种。2021年4月12日、24日,海城市组织海州街道办事处、海城市自然资源局、民族宗教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工作人员对玉皇山玉皇阁及其周边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新建庙宇及新砍伐林木问题。 2021年4月12日,海城市接到第一次交办问题后,于2021年4月17日已将玉皇山北坡底下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完毕,运至海城市拦河山建筑垃圾排放场,并在玉皇山北坡设立了“此处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标志。2021年4月24日,海城市海州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再次确认,未发现新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玉皇山水厂进水是由2.5公里外海城市响堂水源地通过管网输送至该自来水厂,填埋的建筑垃圾不会对进水水质产生影响。经海城市疾控中心检测,2021年第一季度玉皇山水厂的生活饮用水末梢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 不属实 | 海城市已在玉皇山北坡设立了“此处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标志,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巡查。 | 办结 | 无 |
10 | D2LN202105060017 | 1.海城市八里镇里峪村3组李家坟14号东南侧有一不知名采石场毁山爆破非法开采,距离居民住宅不足300米,爆破和破碎石头过程中产生噪声扰民,且扬尘污染严重。2.海城市八里镇里峪村3组杜*宇养了1000多只鹅,噪声和异味扰民。 | 海城市 | 生态,水,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1.“不知名采石场”实为原海城市八里镇里峪采石厂,1996年建矿,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号:C2103812009107120039320,有效期为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 依据辽宁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相关规定,2019年10月31日海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关闭海城市牌楼镇丁家建材厂等15家建筑用砂石矿山企业的决定》(海政〔2019〕68号),对海城市八里镇里峪采石厂依法予以关闭;2019年12月1日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废止其采矿许可证,停止采矿活动。2021年5月7日现场核查时,原海城市八里镇里峪采石厂已经关闭、停产。海城市公安局核查海城市聚威爆破作业有限公司两年的爆破作业档案,无该采石厂爆破作业信息记录。该采石场已依法关闭,现场无开采作业行为。 在原海城市八里镇里峪采石厂的矿区内,距离居民住宅超过220米,建有建筑用大理岩破碎生产线2套,2020年初投入使用,核查时无生产迹象,场区内有碎石约1000多吨。产权属于海城市八里镇明帆碎石厂。2套破碎设备无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除尘设施,未采取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噪声及无组织扬尘情况。 2.杜*宇利用自家庭院建设鹅舍1栋,共饲养种鹅约750只,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1000只),为规模以下养殖户。现场无粪污处理设施,有一条供种鹅饮用封闭水槽,鹅场内不产生污水,无外排口。每批鹅饲养周期一年左右,鹅舍内铺设沙土作为垫料,所产生粪便出栏后一次性清理,作为粪肥运至自家玉米地还田利用。该养殖户位于山脚下,南侧有3户住宅,2户无人居住,1户养羊;北侧距离最近居民距离约210米,其间近100米为果树园,具有降低噪声和异味对周边传播的功能,但举报人所举报的“噪声和异味扰民”问题属实。 | 部分属实 | 海城市已责令海城市八里镇明帆碎石厂停止生产,并于5月31日前依法对该企业完成断电关闭;要求杜*宇养殖户建设防雨、防渗、防外溢的粪便贮藏池,加强鹅舍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降低异味对附近居民影响。 | 办结 | 无 |
11 | X2LN202105060014 | 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万成镁业集团,无环评审批手续,非法采矿,破坏林地2100余亩,生产时扬尘扰民。 | 岫岩满族自治县 | 大气,其他污染,生态 |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09年1月8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成镁业集团矿山取得原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菱镁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鞍环保函〔2009〕14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界采矿行为处罚过3次,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5月,万成镁业集团下属企业鞍岫第一镁砂矿和岫岩县第二镁砂矿,超越本采矿区范围开采镁石21.75万吨。2009年7月,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岫国土资执罚〔2009〕039号》;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25日期间,万成镁业集团在大房身镇大甸子村存在越界开采菱镁矿石510吨和未按设计破坏性开采菱镁石700吨,价值30600元。2015年1月,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岫国土资执罚〔2015〕003号》;2015年期间,万成镁业集团在大房身镇大甸子村越界开采菱镁矿石1490.56吨,价值:65585元。2017年7月,原岫岩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岫国土资执罚〔2016〕123号》。该企业已履行了上述三次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办结。经调阅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储量年度报告》,该企业于2016年至今不存在非法采矿行为。辽宁万成镁业集团2008年至2019年1月,在开采镁矿、堆放矿渣和治理安全隐患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315.38亩,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31日追究了该企业的刑事责任。2018年至2019年,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投资737万元,完成治理恢复面积315.38亩,并通过了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组验收,违法破坏的林地得到了全面恢复。采用历史影像同森林资源图对比,初步确定该企业2019年至2020年新增加占用林地87.94亩,准确面积等待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已刑事受案初查。 该企业在矿石开采时采用履带式液压潜孔钻机,设备前端配有积尘罩,后端配有收尘箱,利用风机通过管道将产生的粉尘收集到收尘箱内,收集的粉尘作为爆破填充物。经现场核查,该企业矿区存在道路扬尘现象。 | 部分属实 | 岫岩满族自治县已责成企业每日定期对道路和排岩场洒水抑尘。岫岩满族自治县工作协调组已将辽宁万成镁业集团2019年至2020年新增占用林地87.94亩问题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 阶段办结 | 无 |
12 | X2LN202105060006 | 千山区倪家台村辽宁宏远景区旅游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毁林毁地,破坏生态环境。 | 千山风景区牵头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协办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辽宁宏远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12日,位于鞍山市千山东路45栋二单位1层11号,倪家台村回迁小区内。2020年9月18日,辽宁宏远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千山班夫温泉滑雪庄园签订承包协议书,承包期10年(2020年9月18日至2030年9月17日)。此公司在千山区倪家台村仅有千山滑雪场一项经营项目,已办理环保手续。辽宁宏远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开始经营千山滑雪场至今,没有发现该公司有新的毁林毁地违法行为发生,与该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的千山班夫温泉滑雪庄园存在毁林毁地问题。2017年4月20日,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对千山滑雪场立案侦查;2019年9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原千山滑雪场违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 部分属实 | 千山风景区将加强对辽宁宏远景区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避免发生毁林毁地问题。 | 办结 | 无 |
13 | D2LN202105060002 | 台安县铋濠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每个月将酸洗残油产生的几百吨残渣私自处理。 | 台安县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台安铋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台安县圣莫丽湾小区东侧南3号商业网点,成立于2016年6月14日,工商营业执照标注经营范围主要是建筑工程类、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专用化学品及石油制品销售类、再生资源回收类等项目。 2021年5月9日,执法人员到台安铋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仅在商业网点内有一个办公场所,无生产设备及厂房,无销售经营场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未发现酸洗残油及残渣。经查,该公司未从事过专用化学品及石油制品的销售、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经营活动,反映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台安县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 办结 | 无 |
14 | D2LN202105060015 | 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294栋负一层有开发商安装的水泵加压站,自2008年起,通过结构传播噪音扰民。2020年,曾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区生态环境局针对空气传播的噪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找了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监测,但只对泵房周边进行了监测,却没有对举报人家的主卧室进行监测。目前,举报人家的噪音问题依然存在,但区环保局和开发商均不承认存在噪音问题。 | 铁西区 | 噪音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94栋居民楼无地下室,水泵加压站为独立建筑物,与294栋居民楼不相连,无结构传播噪声。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的监测要求,不需要对居民室内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此案件为2020年辽宁省环保督察信访案件之一。2020年9月17日至23日,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按照铁西区综合执法局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了整改。2020年9月23日、2021年4月10日经检测,水泵加压站边界4个点位昼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水泵加压站北侧最近居民处、东北侧指定居民处昼夜间噪声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2020年、2021年在办理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信访案件过程中,铁西区政府组织铁西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永发街道办事处、铁西区万家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到水泵加压站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向诉求人解释有关国家噪声方面的标准、依据和监测结果。 | 部分属实 | 铁西区将加强隔音设施维护,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