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执法队、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2021年9月16日,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批),同意修订《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中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批)》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予处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与《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相同。
二、《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试行)》中第11项的依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调整为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通知。
附件: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批)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