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鞍钢)罚决〔2021〕第(0014)号
    时间:2021-10-21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00141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大沟总排口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发现该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鞍环临委字(2021)第205号)数据显示,其中总氮24.8(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5mg/L)0.65倍;石油类5.52(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mg/L)0.84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1]第(0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鉴于你单位西大沟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总氮、石油类两项污染物超标,按照每超标1种污染物处10万元罚款,污染物排放浓度每超标1倍加处10万元罚款的标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鞍钢)罚决〔2021〕第(0014)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鞍山钢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00141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91210300241420014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义栋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处罚生效期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未缴纳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1年10月20日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关于对鞍山钢铁有限公司的处罚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 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