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25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典型案件: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鞍山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进行巡查发现,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砖厂总出口监测点位的在线监控数据超过了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2021年6月2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7月6日进行补充调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常生产,脱硫脱硝防治设施正在进行升级改造,砖厂隧道窑线监控设备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真实有效,根据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1年6月13日-2021年7月3日、7月5日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均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其中6月23日7时-8时达到峰值,氮氧化物小时排放浓度1629.55mg/m3(许可排放限值300mg/m3)。该企业砖厂隧道窑总排口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浓度。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执法部门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企业积极主动配合,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自觉缴纳了罚款,目前已经结案。

    三、案件启示

    (一)依托监控平台数据,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

    本案中,执法部门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存在异常,通过对监控数据分析,判定企业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工作。

    采用非现场执法检查与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执法形式,既能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的干扰,又能精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做到有的放矢,最大程度做到了主动服务企业与严格执法相结合。

    (二)及时锁定证据,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排放数据,由于其证据调取过程及保存过程的特殊性,执法人员会同企业负责人、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现场调取该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内的监测数据,并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了全程记录,及时固定证据,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权利。

    (三)处罚裁量合法合规,执法监管闭环管理。

    执法单位充分运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科学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形成处罚意见报请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后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在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执法部门积极帮助指导企业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实施闭环管理,避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对违法单位实施惩戒的同时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扎实整改存在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