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决〔2021〕第(0011)号
    时间:2021-11-3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亚世光电(鞍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31871410XG

    地址:鞍山市千山西路501号(中小工业园4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林雪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1日对亚世光电(鞍山)有限公司排放的生产污水进行监督性监测,该单位生产污水正常排放。2021年9月1日收到辽宁华业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LNHY(HJ)2021666A),检测报告显示PH值为2.8,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PH值标准为6-9,确定该单位排放的污水属于酸性污水。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亚世光电(鞍山)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证实,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放的污水是由PLC自动监控设备控制,只有在PH值达到7-8的时候,才能够排放污水。该自动监控设备配套使用的无纸化记录仪也于2021年8月23日发现损坏,且之前运行使用没有任何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

    1.你单位提出因发生晃电情形导致自动排放控制系统故障造成超标排放,不是主观故意,不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进行处罚。

    2、你单位提出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申请免于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一)你单位提出的不应依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本法规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据检测报告,在8月21日当天你单位生产污水在PH值为2.8的情况下,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已超过排放标准。

    2、你单位拥有污水中和池,并设置污水自动控制排放系统,系统具有生产污水PH内测系统和无纸记录仪器,污水排放控制系统设置在PH值7-8情况下才能排放中和池内的生产污水,无纸记录仪用于显示污水中和池内水的PH值,用于日常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及时查验污水中和池内水的PH值。你单位排放生产污水最终经城市排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你单位排放生产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排放标准。

    3、依据现场勘查笔录显见:你单位正在生产,结合对其设备动力经理张立新的询问笔录显见:“PLC自动控制系统的排水自动阀门故障,没有自动关断就排出去了”,现你单位申辩因发生晃电情形导致自动排放控制系统故障造成超标排放,但未能提供晃电事实证据,其主张断电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晃电情形与自动排放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没有关联性,因此,该陈述申辩意见因无证据不予采纳。

    (二)你单位提出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申请免于处罚。你单位排放污水PH值达标为6情况下,意味污水中氢离子浓度为10-6mol/L,而PH值为2.8情况下,意味污水中氢离子浓度为10-2.8mol/L,10-6mol/L与10-2.8mol/L二者氢离子浓度差值较大,你单位排放污水已属强酸性污水范围,污染情节特别严重,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属违法情节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因此该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该单位生产污水正常排放,检测报告显示生产排放污水PH值为2.8,按照PH值以6为基数,低于基数标准3.2,属酸性废水,因该单位设备故障未能及时发现,导致酸性废水排放,设备故障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经开)罚决〔2021〕第(0011)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名称亚世光电(鞍山)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9121030031871410XG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处罚生效期2021年11月30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亚世光电(鞍山)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