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罚决〔2021〕第(0021)号
    时间:2021-12-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2441W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负责人:金长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12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对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竖炉连接至防污染设施的烟气集气管道有破损漏洞现象,烟气由破损漏洞处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并向我局移交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到达你单位现场核实,上述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生产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先(听)告〔2021〕第(0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鞍环(千山)罚决〔2021〕第(0021)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1年9月12日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对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竖炉连接至防污染设施的烟气集气管道有破损漏洞现象,烟气由破损漏洞处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污染设施的问题,并向我局移交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5日到达该单位现场核实,上述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相对人名称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210300791552441W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负责人名称金长富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处罚生效期2021年12月24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未履行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