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00141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炼钢总厂三分厂D转炉二次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平台烟尘仪吹扫风机未安装净化风滤芯,流速反吹管断裂。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机动一)罚先(听)告〔2021〕第(0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我局依法受理。
二、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
1.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未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且未造成危害。
3.非主观故意行为。
4.适用不予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理由进行了复核,1.陈述申辩意见中“烟尘仪吹扫风机净化风滤芯、流速反吹管的检查周期为30天,运维人员分别于10月27日、11月17日对采样平台监测设备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与我局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关联性。2.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虽未发现上述排放口自动监控数据超标,但由于烟尘仪吹扫风机未安装净化风滤芯和流速反吹管断裂导致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排污状况。3.企业陈述申辩意见中“流速反吹管断裂属非正常断裂,粉尘仪吹扫风机净化风滤芯属非正常脱落,可能存在恶意干扰行为”。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主观故意行为。4.违法行为不能真实的反映排污状况,且存在主观故意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也不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十一条的“其他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综上所述,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诉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首次发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平台烟尘仪吹扫风机安装净化风滤芯,流速反吹管重新连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2 月 15 日
附件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鞍环(机动一)罚决〔2021〕第(0019)号 | 案件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241420014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王义栋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2年2月15日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未履行 | 地方编码 | 2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信用记录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