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发〔2022〕1号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各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效能,加快构建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运维有效的医疗污水治理体系,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局、省军区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辽环发〔2022〕3号)要求,请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地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全面排查,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要求,进一步核实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置、持证排污以及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使用情况,形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鞍山军分区保障处。其中,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参考附件2)污水处理问题清单(附件3)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应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军队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管辖权限报送鞍山军分区保障处。

二、加快推进问题整改。针对辖区内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医疗机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快落实整改。2022年10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目前尚不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强化部门协作合力,落实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同时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技术难题,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与信息化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军队医疗机构污水治理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自2022年起,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与水源环境保护科白颖

联系电话:5234956  5234915(传真)

电子邮箱:asswsgl@163.com

联 系 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郭德慧  冯悦

联系电话:5533357 

电子邮箱: aswsjyzc@163.com

 

附件:1.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辽环发[2022]3号)

      2.鞍山市二级以上医院名单

      3.鞍山市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军分区保障处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