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鞍环(鞍钢)罚决〔2022〕第(0001)号
    时间:2022-07-1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邵安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东鞍山烧结厂输送作业区截污泵站,由于电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截污泵站水位上升,生产污水外排进入城市管网,事故发生后,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且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2]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发生事故后未流入外环境,且污水排放量较小。建议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罚款贰万元整;(¥2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鞍钢)罚决〔2022〕第(0001)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案
    处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9121030024150404XH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邵安林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处罚生效期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已缴纳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2年5月31日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关于对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