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50404XH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邵安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东鞍山烧结厂输送作业区截污泵站,由于电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截污泵站水位上升,生产污水外排进入城市管网,事故发生后,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且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2]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发生事故后未流入外环境,且污水排放量较小。建议处罚人民币2万元整。
罚款贰万元整;(¥2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鞍环(鞍钢)罚决〔2022〕第(0001)号 | 案件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案 |
处罚依据 |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24150404XH |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0024150404XH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邵安林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已缴纳 | 地方编码 | 2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2年5月31日 | 备注 | |
信用记录名称 | 关于对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