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感王镇鸿禧新型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381MA0XPU4L2G
地址:海城市感王镇东感王村
法定代表人:刘忠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辽宁仁洽道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夜间对你单位厂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RH-211032(45)数据显示,厂界南侧59dB(A)(超标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6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机动一)罚先(听)告〔2022〕第(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意见,我局依法受理。
二、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
1、环境评估是通过审核的,所有的审核手续都有材料作证。本单位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规定。
2、本单位的噪声未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和危害。
3、已在噪音超标后的两日内整改完毕。
三、陈述申辩理由核实及证据调取情况:
1、企业申辩书中“环境评估是通过审核的,所有的审核手续都有材料作证。本单位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规定”与本案无关。
2、企业申辩书中“本单位的噪声未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和危害”。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辽宁期间,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反映你单位生产时噪声扰民。
3、企业申辩书中提及的“已在噪音超标后的两日内整改完毕”,企业未能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社会第三方出具的反映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达标的检查报告。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为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鞍环(机动一)罚决〔2022〕第(0003)号 | 案件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涉嫌违反噪声排放标准案 |
处罚依据 |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城市感王镇鸿禧新型材料厂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10381MA0XPU4L2G |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刘忠娟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2年8月3日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未缴纳 | 地方编码 | 2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信用记录名称 | 海城市感王镇鸿禧新型材料厂 |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