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6036523071
地址:海城市前教街67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正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18日至26日3台75吨发电锅炉掺烧布条,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机动一)罚先(听)告〔2022〕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本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
二、听证过程: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9时召开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听证会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再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你单位的申辩理由简要如下: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检测报告证据为2018年报告,并非2021年检测,运行工况、环境状况及送检样品完全不同;检测人员靳影不具有检测二噁英等项目的技术能力;使用的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没有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不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你单位作出最后陈述,承认掺烧布条事实存在,请求不予以处罚。
三、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无法采样,未取得掺烧布条期间的大气污染物的执法排放数据。在现场勘查和询问过程中确认了存在掺烧布条行为。《环境检测报告》LNWY2018-HH14,证明掺烧布条后对照排污许可证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二噁英等)。关于2018年9月10日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LNWY2018-HH14的三点疑问。(1)工况不同的问题。无论检测报告上的工况与现场检查时工况是否相同,在掺烧布条的情况下有二噁英检出,证明新增了污染物种类。(2)检测人员靳影不具有检测二噁英项目的技术能力问题。二噁英项目检测是辽宁万益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江西高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该委托行为已在《环境检测报告》LNWY2018-HH14中注明,江西高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具备二噁英项目检测资格,报告完整、有效。(3)检测设备没有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问题。检测公司具备检测资格,报告完整、有效。执法人员收集的你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LNWY2018-HH14,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你单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中所提及是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与《环境检测报告》LNWY2018-HH14中的检测设备概念不同。根据市行政审批局复函内容,你单位已经完成环保验收的3台75吨锅炉掺烧布条的行为,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综合以上,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鞍环(机动一)罚决〔2022〕第(0001)号 | 案件名称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涉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81603652307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许正俭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22年9月2日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未缴纳 | 地方编码 | 2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信用记录名称 | 万海能源开发(海城)有限公司 |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
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