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鞍环(鞍钢)罚决〔2022〕第(0004)号
    时间:2022-09-3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71030L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项士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脱硫灰贮存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脱硫灰贮存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脱硫灰进入地下水监测井(比照井)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2〕第(0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8月19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我局依法受理。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71030L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项士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日对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脱硫灰贮存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脱硫灰贮存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脱硫灰进入地下水监测井(比照井)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陈述申辩的主要理由: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公司没有上述违法行为。

    2、脱硫灰贮存场依规设计施工、依规管理,脱硫灰贮存场内的脱硫灰不能通过扬散、流失、渗漏进入比照井内。

    3、监测井(比照井)水样内可见粉类污染物,不是脱硫灰贮存场内的脱硫灰通过扬散、流失、渗漏进入比照井内。

    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未提交相关证据。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该项目的环评文件中明确其主要贮存、处置鞍钢发电、烧结环节产生的半干法脱硫灰,属工业固体废物。根据2022年6月2日对你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证实,在我局开展监督性监测采样过程中,比照井井管堵塞、取样器粘有脱硫灰,证实脱硫灰进入比照井内是由于没有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围堰破损未能及时发现等原因导致。现场调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该单位围堰出现破损,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时取样器粘有脱硫灰,比照井井管内壁粘有脱硫灰的事实。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脱硫灰进入地下水比照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因你单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地下井清理处置费用为9.3万元,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照十万元计算。经综合裁量,按照处置费用两倍处以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2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鞍钢)罚决〔2022〕第(0004)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行政相对人名称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300241471030L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项士平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处罚生效期2022年8月29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已缴纳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鞍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

    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