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发〔2022〕6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鞍山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助力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按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环土壤〔2022〕8号)和《辽宁省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2021-2025年)》(辽环发〔2022〕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农村环境整治水平显著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新增完成3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膜回收率达到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

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及时修订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系整治、农房道路建设、农业生产、文旅开发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优先治理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等区域,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居住集中区域农村生活污水。2022年6月底前,全市主要涉农县(市)区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或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年度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精准治理、科学治理。鼓励同一村庄,按照常住人口、住房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分户、分片制定治理方案,实现差异化治理,多年无人居住或三年内有搬迁计划的农户不列入治理计划。在居住相对分散、尚未接入自来水的村庄以及空心村、拟搬迁村等可按照《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实施无设施资源化治理;在居住相对分散、自来水入户的村庄,优先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生活污水的土地消纳;在居住较为集中、集中供水的村庄,收集后集中处理。鼓励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低能耗或无动力技术,将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或要求的生活污水,用于农田灌溉、景观补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提高建设和运行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质量监管,严格按照施工流程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建立完善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理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常态化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并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发现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情况的设施要第一时间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及时制定改造方案,有序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将每年对各市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已建设施总数的1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各县(市)区按年度实施《鞍山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重点工程治理项目,持续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保障机制和处理成本多元化分担机制,进一步补齐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短板弱项。2023年6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应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明确相关资金来源,建立常态化、稳定投入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运行率稳定在9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加强统筹,努力实现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鼓励在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收水范围内,开展水冲厕改造,就近就便接入污水管网,与生活杂排水统一收集处理。实施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的村庄要规范开展粪污清掏和资源化利用工作。2022年底前,要结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现有设施通过抽查方式协同处置厕所粪污的能力进行全面摸底,制定协同处置工作方案并有序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行动

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与发现机制。2022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乡、村两级河长巡河计划,制定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工作方案,划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责任区段,制定排查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排查。基层河长发现疑似黑臭水体及时通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和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并核实农村黑臭水体线索。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利用卫星、无人机等遥感手段对较大面积的、河网密集区域的以及养殖密集区域的农村黑臭水体进行动态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系统开展整治。各县(市)区新发现的较大面积、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要优先列入治理计划,按照“一河(塘、沟、渠)一策”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将农村黑臭水体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将治理对象、目标、时序协同一致,确保治理成效。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季节性断流、干涸水体,慎用浮水、沉水植物进行生态修复。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对清淤工程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长治久清。对已经发现的黑臭水体,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部门责任,在黑臭水体周边树立标志牌和警示标志。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及时开展整治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通过县级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在所在村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治理行动

健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常态化建设、运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指导各地区按计划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并依时依地、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镇、村生活垃圾收运频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规范投放、及时清运。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工作不力地区进行通报,利用暗访结果打分排名等方式,督促各地持续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越冬积存垃圾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清理农村路边、田边、边沟、沟渠、河道等区域的积存垃圾。完善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随意倾倒、填埋垃圾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指导各地区不拘泥于固定形式,以减量化、资源化为目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分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由行政村逐步向自然村延伸,进一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源头减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

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宣传指导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积极推广缓释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宣传指导,有效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做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宣传指导工作。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2021年至2024年,全市每年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0.8万亩次,到2025年,累计新增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4万亩次。(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进科学用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做好省市两级绿色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2021年至2024年,全市每年实施科学安全用药技术面积0.5万亩次,到2025年,累计实施科学安全用药技术面积2.5万亩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

落实严格的农膜管理制度。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禁止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依法严厉查处不合格产品。因地制宜调减作物覆膜面积,大力推进废旧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和处置水平。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养殖业污染防治行动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2022年底前,“十三五”海城市、台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基本建成投运。2022至2024 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7%、78%、79%以上;到2025 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等,探索开展重点畜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评估,引导畜禽养殖环节温室气体减排。(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养殖企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或排污登记,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结合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抽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以及污染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在2022年8月底前,建立养殖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开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水产种业质量提升“五大行动”,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进一步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建立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联络员制度,按照省方案要求,每年分解落实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重点任务指标,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定期会商,开展联合督导评估,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市)区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借助村规民约,带领村民积极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各县(市)区工作实施计划在2022年10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市乡村振兴局。

(二)强化政策保障。市级财政加强相关政策和资金统筹,充分发挥中央和省有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积极推广试点示范地区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府补贴、受益农户付费等方式,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生态文明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强化监测监控。继续开展农村“千吨万人”和其他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已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开展出水水质监测,每年开展2次出水水质监测,20吨以下设施每年开展1次,分户式设施所在村每年抽检1次。对灌溉规模在10万亩以上的农田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四)强化监督考核。健全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机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向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提出问责建议。

 

附件:“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

 

“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分解表

行政单元行政村总数(个)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海城市39513.250
台安县15420.850
岫岩县19719.850
铁东区911.145
铁西区742.850
立山区757.160
千山区543750
高新区1435.750
经开区111850
千山风景区45060
全市85218.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