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罚决〔2022〕第(0007)号
    时间:2022-12-01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151260U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街道办事处活龙寨村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的排岩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根据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出具的《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排岩场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鞍中科华专审(2022)157号)确认,该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21年12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9,606,526.27元。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排岩场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鞍中科华专审(2022)157号)、活龙矿业新建排岩场标记点(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先(听)告〔2022〕第(0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11月17日召开听证会。

    二、听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听证会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陈述,并向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出示了16组证据;再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1、拟处罚排岩场项目在2016年7月1日已获得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审查;2、项目本身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说危害后果轻微;3、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免除处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根据调查人提供的现场图片能够证明案涉的位置已经植被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审计报告的委托人是千山区汤岗镇街道办事处,而不是调查机构,当事人对此存在质疑,需要调查方提供说明。

    三、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1、你单位所述“拟处罚排岩场项目在2016年7月1日已获得鞍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审查”的申辩意见不成立。经查你单位2016年编制的《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采选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中所含排岩场位于露天采场东南侧,规模“长约330米、宽约150米,为单台阶堆置”。本案中新建排岩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2.937836140°,北纬40.984990326°,根据上述坐标显示,该新建排岩场位于露天采场的西南侧,规模“底标高60米、顶标高100米、排岩场高度40米”,上述两个排岩场属不同排岩场,有《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铁矿采选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2016年编制)、《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排岩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稿)(2022年编制)为证。

    2、你单位所述“项目本身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说危害后果轻微”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你单位新建排岩场项目部分区域占“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鞍政发〔2021〕9号)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优先保护单元”的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你单位新建排岩场项目不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3、你单位所述“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免除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你单位新建排岩场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且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且部分区域在“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范围内,上述情形不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鞍环发〔2020〕225号)中“序号1”规定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能免于处罚。

    4、对你单位提出的“案涉的位置已经植被恢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质证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新建排岩场项目在建设期应当落实大气、水、噪声、土壤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等污染防治措施,你单位所开展的部分植被恢复属于落实生态环境防治措施的一部分,不能代替该项目在建设阶段应采取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5、对你单位提出的“审计报告的委托人是千山区汤岗镇街道办事处,而不是调查机构”的质证意见,我局认为本案中所涉证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定要求。本案中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排岩场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鞍中科华专审(2022)157号),为调查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合法收集的书证,鞍山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审计资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按照《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规定,“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我局在本案中以专项审计报告(鞍中科华专审(2022)157号)作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书证证据并未违反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而该审计报告的委托关系,并不影响报告中所证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以下裁量因素: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中第“四十七”第“103”项规定,该新建排岩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3、该项目部分区域在“鞍山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里的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范围内;4、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为39606526.27元;5、该单位能够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39,606,526.27元×3%),即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玖分;(¥1,188,195.79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1 月 26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鞍环(千山)罚决〔2022〕第(0007)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我局于2022年9月17日对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新建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排岩场建设项目,该单位委托鞍山市携手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编制完成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该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现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建成。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151260U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金长富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玖分(¥1,188,195.79元)处罚生效期2022年11月26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未履行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后英集团鞍山活龙矿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