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鞍山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鞍山一炼钢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决〔2022〕第(0002)号
    时间:2022-12-16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鞍山一炼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215919A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西解放路288号        负责人:高洪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巴歇尔槽槽壁老化破损,导致地下水渗入巴歇尔槽,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流量计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2〕第(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你单位近2年无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违法行为较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 月 25日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鞍环(铁西)罚决〔2022〕第(0002)号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鞍山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鞍山一炼钢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5919A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结果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处罚生效期2022年11月25日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状态罚款已缴纳地方编码210300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2年12月9日备注
    信用记录名称鞍山冶金集团工业有限公司鞍山一炼钢分公司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 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