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环函〔2022〕77号),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鞍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