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268637024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红旗西街4号
法定代表人:马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不符合最新规范要求;未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自动采样仪);总氮排放标准为15毫克每升,现场设备量程为50毫克每升;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两个小时做样一次;总氮没有标样核查功能,总磷有此功能却未启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机动二)罚先(听)告〔2022〕第(0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2年11月11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听证会。
二、听证申辩的主要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次听证会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员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陈述,并向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出示了11组证据;再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 你单位提出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属国有企业,你单位无整改资金,相关整改问题已上报上级单位,相应整改措施正在进行中。
2. 你单位提出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市属国有企业,污水厂运行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全额拨款,资金受限,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力承担行政罚款。
三、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调查人员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材料,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你单位对违法事实未提出异议,对你单位提出公司性质为市属国有企业,相关整改问题已上报上级单位,你单位无整改资金和无力承担行政罚款的申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照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开展生产活动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的企业性质和资金情况不能成为违法的申辩理由。综上,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自由裁量因素: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自动采样仪;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过程中,存在四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对在线监控数据造成影响,经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7日
附件二: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鞍环(机动二)罚决〔2022〕第(0005)号 | 案件名称 | 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事由 | 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
处罚依据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007268637024 | 行政相对人代码__2(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马强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 |
当前状态 | 未缴纳 | 地方编码 | 2103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信用记录名称 | 鞍山市达道湾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类别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在备注中注明)。粗体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