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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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铁东区二一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没有按照《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在《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东鞍山烧结厂西果园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未列明回水系统泄露应采取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东鞍山烧结厂西果园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鞍钢)罚先(听)告〔2023〕第(0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虽然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立即联系第三方公司重新制定回水管线的应急方案,但回水管线没有预案的行为导致2022年10月17日该回水管线爆管后没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水外溢。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