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0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在自动监控平台标记为停产,但流速等参数显示与停产工况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1号循环硫化床锅炉正在生产,产生烟气未经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通过旁路直接排放。企业标记情况与实际工况不符,自动监控数据与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不符,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其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控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2年12月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3日,台安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已对2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采用非现场检查手段,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分析企业自动监控数据、工况参数和标记情况,发现异常信息,并据此开展现场核查,查实企业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成功固定隐蔽性较强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违法企业形成刚性震慑。
3.自动监控数据标记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自证的有效手段,企业应如实、及时、规范标记,任何虚假标记,甚至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案(不予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4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海城市南台镇耘河城羽家禽家畜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单位予以配合,立即停止建设,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承诺绝不再发生此类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系首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行立改。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条之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进行警示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在此案办理中,积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有关轻微违法免罚的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使执法更有温度。
给予不予处罚的决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免罚”并不等于“免责”,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推动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履行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起到了督促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鞍山达道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鞍山达道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水情况进行24小时混合样品检测。《检测报告》LNYX委2022(W)-144-1显示,该单位排放污染物总氮浓度为13.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mg/L)的5.85倍。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达标排放。
案件启示:
该案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严肃查处,既有力维护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刚性”法律权威,又提升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意识,促进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