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批生态环境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05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改善环境、服务人民为中心,坚持严的基调,重拳打击恶意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理念,实行差异化执法,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运用法律武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6.5环境日来临之际,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一批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的警示效应和刚性震慑,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环保、举报违法的积极性,增强排污单位合法经营、绿色发展的自觉性,有效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序号违法企业名称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情况
    1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根据自动监控数据超标问题线索,对辽宁万成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多起环境违法行为。
    1.未开启数采仪,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环境污染犯罪,
    2.为赶制生产订单,在脱硫脱硝设施未添加药剂、脱硝设施未达到正常反应温度的情况下正常生产,导致自动监控数据超标,涉嫌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3.将29箱脱硝用废钒钛系催化剂堆放在厂区地面,涉嫌擅自堆放危险废物。
    4.部分生产线自动监控设施二氧化硫校准、二氧化氮转换效率未达到规范要求,未按照要求进行比对监测,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5.碱法脱硫设施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1.针对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已对企业和在线运维公司共计5人取保候审。                     2.针对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并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3.针对擅自堆放危险废物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罚款,罚款人民币60万元。                   4.针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5.针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行为,适用免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企业认识到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投资2000万元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和自动监控设备升级,聘请环保管家管理企业环保事宜,大幅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2鞍山福安镁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福安镁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除尘器管路出现破损,电熔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烟尘未经过除尘器处理,直接通过破损处排放至外环境,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罚。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已对1名责任人行政拘留。
    3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在自动监控平台标记为停产,但流速等参数显示与停产工况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1号循环硫化床锅炉正在生产,产生烟气未经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通过旁路直接排放。企业标记情况与实际工况不符,自动监测数据与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不符,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2023年1月3日,台安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已对2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
    4鞍山市多福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鞍山市多福乐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2日至1月18日因企业污水处理站曝气风机故障,造成污水处理站停运,未及时停产。期间,该单位有两天将生产污水以强制抽取的方式,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0万元。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已对1名责任人行政拘留。
    5辽宁科大东方巨业高级陶瓷有限公司2021年3月1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立山区辽宁科大东方巨业高级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燃气窑炉正在生产,尾气燃烧处理设备未使用,存在将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已对1名责任人行政拘留。
    6抚顺隆烨化工有限公司鞍山地面站2021年9月17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抚顺隆烨化工有限公司鞍山地面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没有贮存任何物品。厂区东侧未封闭的棚子内堆满废包装袋(硝酸铵袋)、废机油桶、乳化剂桶,属于危险废物,存在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7鞍山市肿瘤医院2020年11月24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鞍山市肿瘤医院(原鞍山市第四医院)将废药品等危险废物丢弃在原鞍山市第四医院东墙外一废弃浴池内,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8鞍山达道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6月1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鞍山达道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排水情况进行24小时混合样品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污染物总氮浓度为13.7(mg/L),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放浓度2(mg/L)的5.85倍,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
    9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公司2020年9月3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结构制造安装工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0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2020年5月1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辽宁友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厂内西侧排污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污水pH值为11.78,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6-9的排放限值,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11洪犇料场2022年4月13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洪犇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料场矿渣存贮量约6万吨,车辆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露天堆放物料未完全覆盖,涉嫌违反扬尘污染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12鞍山市蓝鹰新型环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辽宁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鞍山市蓝鹰新型环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非重点排污单位,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为0。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自动监控设备的数采仪没有连接网络、监测站房反吹管及排气筒监测点低压流速管未与设备连接,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13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但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14千山镇卫生院2020年9月16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千山镇卫生院检查发现,该单位医疗设施正在使用,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涉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15大孤山球团厂2021年7月2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孤山球团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链篦机鼓干段有2个排气筒未纳入排污许可证,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16海城市南台镇耘河城羽家禽家畜养殖场2022年6月14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海城市南台镇耘河城羽家禽家畜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7鞍山永利镁铁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20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永利镁铁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厂房门、原料库房门未关闭,地面有粉尘堆积,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五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8海城市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3月15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海城市信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物料堆放未完全覆盖,未设置有效高度围挡,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五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9鞍山鑫龙铝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1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鑫龙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隔热条注塑车间废气排放筒未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批)》第十一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0鞍山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2021年7月2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山祺翔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五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