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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听证 会通知书 鞍环听字〔2023〕第(0001)号
    时间:2023-03-2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清朗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就你单位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鞍环(机动二)罚先(听)告〔2023〕第(0002)号)举行听证会,届时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一、听证会时间:2023年6月20日9时

    二、听证会地点: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312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主持人:洪驿骁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听证员:黄  倩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工作人员:李泽敏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王  慧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记录员:权  洁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调查人:程胜宇、张新娣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四、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经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4.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5.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五、参加听证前,请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如有证人,请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提交身份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委托的具体权限,并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4.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向本局提出。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