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不罚〔2023〕第(0005)号
    时间:2023-07-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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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金长富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你单位2#烧结机尾在线监测设备上传数据出现异常。你单位在此期间,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首次被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进行标记,并主动备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已改正,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批)第二项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