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清朗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就你单位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鞍环(机动二)罚先(听)告〔2023〕第(0003)号)举行听证会,届时请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一、听证会时间:2023年8月11日9时
二、听证会地点: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312会议室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主持人:洪驿骁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听证员:黄 倩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李泽敏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王 慧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记录员:权 洁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
调查人:童达、张新娣 职务: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
四、当事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经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4、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5、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五、参加听证前,请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如有证人,请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提交身份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委托的具体权限,并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4、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向本局提出。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