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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8-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案例一:付某、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涉刑移送)


    基本案情:

    举报人通过信访及媒体平台反映,付某、杨某某在2018年6月至9月间购置三合灰等废物,未进行处置,将2万多吨三合灰废物掩埋。

    接到舆情信访,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案组调查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举报地块采集土壤进行检测,pH值超过12.5,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符合具有腐蚀性危险废物判定标准;经调查取证证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付某、杨某某分别在两个地块掩埋三合灰,占地面积合计约4200平方米,填埋物体积约6220立方米,填埋物估算总重量约13700吨;经评估,两地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2623.6万元。

    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付某、杨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8月3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鞍山市公安局侦查,2023年5月29日,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对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1.紧盯舆情线索,专案查办,确保查细查实。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紧紧盯住舆情反映问题,以“经得起群众推敲,经得起历史检验”为目标,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公开公正,深挖细查,查实了付某、杨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2.利用科技手段,还原事实,闭合证据链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克服了案发时间久、现场难以辨认等实际困难,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和现场采样分析,采用无人机航拍技术,还原了案发当年现场信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举报地块土壤进行科学鉴定,确定物质属性,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证据支撑,形成严密闭环。

    3.注重协作联动,行刑衔接,打击污染犯罪。本案中,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提前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获取案件重要证据,一举破获了这起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案例二:海城市依法取缔海城市英落镇鑫美碎石加工点案(取缔散、乱、污企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网民在媒体平台发布舆情,反映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英落镇邬家堡村石料厂露天生产,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线索,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发现,海城市英落镇鑫美碎石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场地面积尘严重,易产生扬尘。

    处理结果:

    经海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海城市英落镇鑫美碎石加工点无立项手续、无环保相关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属于“散、乱、污”企业。海城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20日发布《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海城市英落镇鑫美碎石加工点的决定》(海政﹝2023﹞6号),对该加工点予以取缔。

    案件启示:

    发现舆情后,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迅速安排部署调查工作;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立即响应,开展现场调查核查,并第一时间形成调查报告;海城市委市政府果断处置,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予以取缔,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及时化解信访舆情,获得群众好评。

    《辽宁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的企业,达到法律法规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三:欧波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度(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欧波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已完成填报工作,并已获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第二批)》第一项的规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进行了警示教育。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污染物产生量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欧波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第二批)》第一项规定情形,该单位积极完成整改,并做出不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本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