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千山区齐大山镇
法定代表人:徐家富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爆破平台进行钻孔作业时产生的收尘灰露天堆放涉嫌未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并签订承诺书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符合《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5项“首次被发现,未污染外环境,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适用条件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