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鞍钢)罚决〔2023〕第(0008)号
    时间:2023-09-28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钢集团鞍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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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千山区齐大山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家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西大背采矿区域岩石正在进行岩石外运作业,在岩石装卸环节中未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罚先告〔2023〕第(0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第25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西大背采矿区域岩石外运过程中,在岩石装卸环节中未采取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符合“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1%-20%,裁量取值10%。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非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符合“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10%,裁量取值10%。

    3.整改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2023年7月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岩石装卸环节时采取雾炮车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措施,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该单位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针对你单位群众信访较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裁量判定标准为1%-20%,裁量取值10%。

    6.经济承受度:你单位2022年企业从业人数829人,企业营业总收入3141963862.75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中型工业企业,参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0%+10%+0%+0%+10%+0%=30%。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0%×20万元=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