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11-03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典型案件1:海城市翔远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涉刑移送)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根据案件线索,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海城市公安局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海城市翔远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但脱硝设施未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氮氧化物浓度38mg/m3,未超过排放标准(排放限值为100mg/m3)。进一步检查发现,自动监控设施气体分析仪进气管路加装了一段塑料管,塑料管有三角切口,从排放口抽取的烟气通过三角切口排出。现场委托辽宁兴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12mg/m3,超过排放标准,证实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际排放情况不符,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经询问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证实企业为掩盖不运行脱硝设施的行为,故意在气体分析仪进气管路加装带三角切口的塑料管,造成自动监测数据达标的假象。

    二、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企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3年10月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0日,海城市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为实现非法目的,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高效联动,紧密配合,为本案提供重要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凭借丰富的环境执法经验和精湛的自动监控设施监管技能,通过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自动监测数据达标这一异常现象,抽丝剥茧,精准溯源,发现企业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装置及点位,通过证人证言、监督性监测结果,构建了完整证据链条,认定企业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有力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企业形成高压震慑。

    2.jpg

    1.jpg


    典型案件2:张某涉嫌通过渗坑倾倒危险废物案(涉刑移送)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17日,接到案件线索,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鞍山市公安局及时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千山执法大队、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发现,张某将位于原鞍山市陆海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1个储油罐和4个储油槽进行拆解处置,将储油罐、储油槽内的油污倾倒在厂区内西北角土坑内,将粘有黑色油污的罐体碎片和部分油污露天堆放在厂区内北侧地面上。经辽宁北方陆海环境检验监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厂区内西北角土坑内油污、厂区内北侧地面上堆放的油污均属于含有毒性的危险废物。

    二、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23年3月2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鞍山市公安局,2023年3月27日,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已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提前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及时委托鉴定机构采样监测,认定物质属性,锁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以此案为鉴,绝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jpg

    3.jpg


    典型案件3: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审查该公司与鞍钢某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委托服务合同》发现,该公司作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委托服务合同》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二、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对鞍钢实业集团乳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增加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实质性责任和义务。第一百零二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对违反该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该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义务,产生了违法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效应。

    6.jpg

    5.jpg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