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千山)罚决〔2023〕第(0011)号
    时间:2023-11-1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市千山区恩波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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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鸡王屯村                            

    投资人: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存栏蛋鸡15000只,鸡粪露天贮存在院外西侧土坑内,该土坑长约32米,宽约14米,面积约450平方米,东南西三面建有高约0.8米的水泥围挡,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自行建设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先(听)告〔2023〕第(0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其他类第149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现存栏蛋鸡15000只,鸡粪露天贮存在院外西侧土坑内,该土坑长约32米,宽约14米,面积约450平方米,东南西三面建有高约0.8米的水泥围挡,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自行建设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裁量判定标准11%-20%,裁量取值15%。

    2、违法频次:你单位自行建设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不合格为首次发现,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2023年10月16日千山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已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畜禽粪便能够做到日产日清。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小微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5%+5%+0%+0%+0%-15%=5%。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5%×10万元=0.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