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560A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宁友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焦场位于厂区西北侧,四周设置了防风抑尘围挡,场地内进行了硬化处理,现场可见洒水车对焦场内部道路洒水抑尘。你单位焦场内,物料一共堆放了8处,其中焦炭堆放3处、焦粒堆放2处、焦粉堆放2处、焦粒焦粉混堆1处,其中有6处料堆露天堆放,均未覆盖;2处料堆露天堆放部分覆盖,产生了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菱镁矿(粉)、滑石矿(粉)、白云石、铁精粉、生石灰、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矿渣粉、生料、矿渣、硅石、铁尾矿、石灰石、熟料、水渣、钢渣、脱硫灰、除尘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第(二)项“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先告〔2023〕第(0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第31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焦场位于厂区西北侧,四周设置了防风抑尘围挡,场地内进行了硬化处理,现场可见洒水车对焦场内部道路洒水抑尘。你单位焦场内,物料一共堆放了8处,其中焦炭堆放3处、焦粒堆放2处、焦粉堆放2处、焦粒焦粉混堆1处,其中有6处料堆露天堆放,均未覆盖;2处料堆露天堆放部分覆盖,裁量判定标准1%-20%,裁量取值18%。
2、违法频次:你单位一年内第三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15%。
3、整改情况:千山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单位焦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你单位焦场四周设置了防风抑尘围挡,洒水车对焦场内场地进行洒水抑尘,焦场内堆放的焦炭、焦粒和焦粉全部覆盖防尘网控制扬尘污染,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18%+15%+0%+0%+0%=33%。
经济承受度:因你单位为中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3%×10万元=3.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