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骏驰冶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西区协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室外露天喷漆、无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1年1日14时25分至15时24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1年1日15时30分至16时13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3年11年1日14时25分;《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日,提供单位鞍山骏驰冶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3〕第(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大气类第21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企业屋外露天喷漆,无污染防治措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判定标准为31%-40%,裁量取值35%。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35%+5%+0%+0%+0%=40%
6.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税申报表里营业收入5973427.03元;从业人数为8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附表里工业微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40%-15%=2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该企业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8.《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200000元×25%=5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