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决〔2023〕第(0001)号 鞍山冶金集团铸钢制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鞍山冶金集团铸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C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八家子派出所北50米                         

    法定代表人:曹忠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月21日9时28分至10时21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9月21日10时23分至11时5分、11月30日14时8分至14时13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3年9年21日9时30分;《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3年9月21日,提供单位鞍山冶金集团铸钢制品有限公司,证明了责任主体事实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3〕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环评类第1项,鞍环(铁西)〔2023〕第(0001)号案件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该企业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裁量判定标准为1%-15%,裁量取值8%。

    2、建设生产情况: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中砂轮除尘设备、中频炉烟气回收设备、中频炉水温报警设备已投入使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判定标准为21%-30%,裁量取值25%。

    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整改情况:积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时停止建设,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8%+25%+0%+0%+0%=33%

    6、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里营业收入26760481.69;从业人数为91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附表里工业小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33%-5%=28%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该企业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290100元×5%×28%=4061.4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壹元肆角整;(¥4061.4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1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