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告知书
    时间:2024-01-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作者:点击:


    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辽宁省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及有关要求告知各转移单位。各转移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进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告知。

    咨询电话:

    市生态环境局  5234922

    市执法队      5234964

    海城分局      3294626

    台安分局      4890196

    岫岩分局      7834003

    铁东分局      8779667

    铁西分局      2535882

    立山分局      8052085

    千山分局      2325973

    经开分局      8486801

    高新分局      5234935



    附件: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