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汤岗子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30046******7W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温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梁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的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已建成并正在生产经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该项目污水处理站应配套建设的恶臭气体净化处理设施未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照片、视频影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鞍环(千山)罚先(听)告〔2023〕第(0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环评类第7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判定标准11%-20%,裁量取值15%。
2、违法行为程度:你单位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建成并投入运行,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其中项目污水处理站应配套建设的恶臭气体净化处理设施未建设,裁量判定标准为21%-30%,裁量取值22%。
3、持续时间: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于2019年3月12日取得环评批复,项目同年建成后即投入使用,除疫情期间阶段性营业,其他时间正常生产经营,你单位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污水处理站应配套建设的恶臭气体净化处理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的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裁量判定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4、是否完成整改:2023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1)限3日内完成项目污水处理站应配套建设的恶臭气体净化处理设施建设;(2)限20日内完成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你单位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污水处理站未完成配套建设恶臭气体净化处理设施。你单位拟启用新污水处理站,新污水处理站配备了污水处理设施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装置。你单位鞍山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项目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三方询价招标阶段,待新污水处理站正式启动运行后5天内进场,开展环保自主验收工作。裁量判定标准为1%-5%,裁量取值3%。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因你单位为事业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中《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未对事业单位作出裁量规定,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 15%+22%+15%+3%+0%+0%=55%。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55%×100万元=5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5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