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不罚〔2024〕第(0001)号
    时间:2024-03-11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瑞孚佳一(鞍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26C

    地址:鞍山市达道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柱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西侧有两套加油机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2023年4月4日当日将两套加油机立即停止使用去功能化。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鞍环(经开)责改[2023]第(0003)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两套加油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允许投入使用。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你单位两套加油机停止使用去功能化,你单位于2023年6月6日取得《关于瑞孚佳一(鞍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500吨原料储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经审环字[2023]4号),2023年10月完成《瑞孚佳一(鞍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500吨原料储罐建设项目(加油点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2023年11月8日对你单位厂界内VOC无组织排放进行执法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因你单位首次被发现,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积极办理环保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项的规定适用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