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辽宁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及转运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3〕41号),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超威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设备设施等进行了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同意浙江超威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鞍山地区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期限为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24年12月31日止。
收集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严格控制经营规模范围。电池收集经营单位收集范围以移动通讯、机动车维修、电动车维修、铅蓄电池销售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为主,兼顾废铅蓄电池产生量3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及小微企业等,严禁超范围和超规模经营。
2.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电池收集经营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废铅蓄电池管理有关通知要求,履行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3.严格暂存库(点)管理。收集经营单位下设的暂存库,暂存不超过180天;收集网点暂存不超过30天。Ⅰ类、Ⅱ类电池应分类收集、贮存。收集网点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电池收集”模块进行注册,并与暂存库签订协议。集中暂存库要设置视频监控,监控区要覆盖出入口、称重区、装卸区、贮存区,监控影像本地存储至少90天。严禁暂存库之间转移废铅蓄电池,严禁收集经营单位下设集中转运点。
附件:鞍山市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及下设的集中暂存库
(第二批)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鞍山市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及下设的
集中暂存库(第二批)
浙江超威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合作单位:鞍山宏原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人:陈代宏
集中贮存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达旗街29号2号厂房
经营危险废物方式:收集、贮存
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及规模:收集废铅蓄电池10000吨/年(HW31含铅废物900-0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