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高新)罚决〔2024〕第(0002)号
    时间:2024-03-26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0784E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五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月9日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高新大队通过无人机巡航检查,发现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梨花峪热源厂厂内北侧空地有大量煤炭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共计存放约11000立方米燃煤,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大部分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情况。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评报告、环评审批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高新)罚先告[2024]第(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序号第28项的规定,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裁量判定标准为

    19-20%,企业贮存量11000立方米,裁量取值19%。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20%,

    该单位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4次,裁量取值20%。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正在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

    判定标准为1%-5%,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开始进行整改,复查时已整改完成80%,未完全整改完毕,裁量取值1%。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该企

    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

    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企业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企业2023年从业人数为739人,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万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该企业属于中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该企业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裁量取值:19%+20%+1%+0%+0%+0%=40%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40%×10万=4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