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4〕57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至5月24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企业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人:郑洪翠,联系电话:0412-523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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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