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决〔2024〕第(0001)号
    时间:2024-05-24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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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刘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料场占地面积约40000平,计划建成固体废物深加工的场所,目前现场无生产设施,未进行生产,2023年10月开始从鞍钢厂内运来钢尾渣用于原材料囤积,现贮存钢尾渣约50万立方米。现场露天堆放物料未洒水、未完全覆盖防尘网,物料周围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经开)罚先告〔2024〕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菱镁矿(粉)、滑石矿(粉)、白云石、铁精粉、生石灰、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矿渣粉、生料、矿渣、硅石、铁尾矿、石灰石、熟料、水渣、钢渣、脱硫灰、除尘灰、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1.1倍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洒水、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8项的规定,本案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贮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裁量判定标准为19-20%,企业贮存量50万立方米,裁量取值2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该企业一年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正在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判定标准为1%-5%,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开始进行整改,复查时未完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裁量取值5%。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该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轻微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1-5%,企业虽采取了部分抑尘措施,但仍然存在防尘网覆盖不完全、场地未进行洒水抑尘的行为,产生扬尘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了轻微影响,裁量取值5%。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企业2022年11月成立,至今未进行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总收入0元、企业从业人数2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该单位不具有《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综合裁量取值:20%+5%+5%+0%+5%-5%=30%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0%×10万=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