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铁西)罚决〔2024〕第(0002)号
    时间:2024-05-30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DYLW72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经济开发区创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挤出工序正在运行,产生有机废气,配套的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16日15时30分至15时57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4月18日14时7分至15时8分,2024年4月22日9时10分至9时42分,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事实;

    3.照片3张拍摄时间分别为2024年4月16日14时55分、14时56分、15时02分。

    照片1证明了挤出工序一台双螺杆挤出机正常运行,产生有机废气大量外泄到集气罩外的违法行为事实;照片2证明了处理有机废气的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未开启使用的违法行为事实;照片3证明了挤出工序一台双螺杆挤出机未在密闭空间内运行,车间窗户敞开的违法行为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4月16日,提供单位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5.《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VC线材和板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VC线材和板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鞍西环审字[2019]27号)》《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VC线材和板材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4月19日,提供单位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了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经配套安装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的事实。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度)提取时间2024年4月19日,提供单位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了该企业是微型企业及经济承受度的事实。

    7.《社会保险费缴纳费申报表》提取时间2024年4月19日,提供单位辽宁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了该企业在职人员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铁西)罚先告〔2024〕第(0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根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21项,鞍环(铁西)〔2024〕第(0003)号案件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违法行为类型:因该单位挤出工序运行过程中,配套的光氧活性炭一体机未运行,且生产车间窗户敞开,属于“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且该单位位于铁西工园园区内,属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判定标准为31%-33%,裁量取值32%。

    2.违法频次:该公司2023年度未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2024年5月6日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已经完成整改,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形,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企业积极配合检查,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综合裁量取值:32%+5%+0%+0%+0%=37%

    6.考虑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该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里营业收入为471021.83元;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里在职人数为5人,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附表里的工业微型企业,按《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微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20%,裁量取值-15%。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32%+5%+0%+0%+0%-15%=22%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本案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8.《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九条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200000元×22%=4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