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发〔2024〕2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

鞍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鞍山市公安局

  

  鞍山市司法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鞍山市水利局

  

  鞍山市农业农村局     鞍山市商务局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鞍山市审计局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鞍山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等19厅局联合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扛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政治责任,推进美丽鞍山建设,为鞍山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坚强绿色保障。

(二)坚持人民至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聚焦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从严推进,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一岗双责”。各级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必须按照“一岗双责”工作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不断建立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综合运用调度通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有效举措,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四)梳理公开具体事项清单。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确定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并报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建立研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影响明显的具体事项,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具体事项涉及职能部门会商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县(市)区、市直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由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明确牵头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干预。各地区各部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六)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梳理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鞍山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程序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区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

(七)强化任务分解落实。各级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职责,分解落实到内部科室(单位),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要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八)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各级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方案、标准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在安排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工作时,要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在处理具体生态环境问题时,要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督促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九)强化部门沟通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加强部署推进和监督指导,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配合部门,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配合部门具体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四、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推进和专题报告制度

(十)建立落实推进制度。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对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任务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跟踪推进。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每半年向分管市领导报告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事项、重要工作要求和重点难点问题,应当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通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十一)实施专题报告制度。每年1月20日前,各级职能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上一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当专题报告牵头具体事项落实情况,报告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

(十二)强化督查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分管负责同志常态化调度推进重点工作,经常性开展现场调研、检查、督办,协调推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职能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十三)加强领导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推动落实。

六、加强督察问责和正向激励

(十四)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或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问题,应当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

(十五)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补充中,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进一步增强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积极性。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保障

(十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完善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严格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审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由政府提交议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备案审查。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生态环境审计项目,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监督贯通协同。

(十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附件: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4年版)

附件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市生态环境局
2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市生态环境局
365 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
4保留供暖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
5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生态环境局
6涉气产业集群排查治理市生态环境局
7涉挥发性有机物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市生态环境局
8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检查市生态环境局
9生产和销售车辆环保达标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10生产、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1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12建立重点用车单位运输电子台账市生态环境局
13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市生态环境局
14秸秆焚烧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15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
16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市生态环境局
17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
18碳排放数据核查市生态环境局
19碳市场履约市生态环境局
20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21排污权交易市生态环境局
22提升重污染天气污染分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
2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制修订市生态环境局
24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
25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
26声环境质量改善市生态环境局
27美丽河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28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
29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市生态环境局
3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市生态环境局
31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32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达标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3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生态环境局
34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
35入海河流水质改善市生态环境局
36入海河流治理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37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市生态环境局
38实施水功能区划市生态环境局
39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规划市生态环境局
40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市生态环境局
4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42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搬迁关闭整治市生态环境局
43入海河流总氮等污染治理与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44生物多样性保护市生态环境局
45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市生态环境局
46“ 绿盾” 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市生态环境局
47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48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市生态环境局
49“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市生态环境局
50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市生态环境局
51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源头追溯市生态环境局
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
53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市生态环境局
54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
55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
56“ 无废城市” 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57严控环境安全风险市生态环境局
58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市营商局(审批局)审批)市生态环境局
59尾矿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60重金属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
6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市生态环境局
62新污染物治理市生态环境局
6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
6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市生态环境局
6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6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市营商局(审批局)审批)市生态环境局
67电磁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
68“双超”“双有” 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定和推进市生态环境局
69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质量核查市生态环境局
70污染物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局
71“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市生态环境局
72生态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
7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
74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
75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市生态环境局
76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市生态环境局
77生态损害赔偿市生态环境局
78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
79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隐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
80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市生态环境局
81民用和农业散煤替代市发展改革委
82优化能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市发展改革委
83铁路专用线建设市发展改革委
84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委
85落实遏制“ 两高一低” 项目盲目发展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
86落实废弃汽车治理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
87落实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
88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
89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和节能监察市发展改革委
90支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
91推动可循环快递包装回收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
92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
93落实国家火电、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电价标准市发展改革委
94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
95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
96统筹推动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市发展改革委
97依法依规压减过剩产能市发展改革委
98园区循环化改造市发展改革委
99高耗能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
100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市发展改革委
101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市发展改革委
102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3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4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5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6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7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8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道路交通管控市公安局
109依法注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柴油和燃气货车市公安局
110机动车行驶和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市公安局
111依法打击、清理整顿涉嫌犯罪的无证照油罐、加油车和加油点,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市公安局
112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
113核发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志市公安局
114依法查处排放检验不合格、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为市公安局
115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市公安局
116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市公安局
117穿越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
118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
119对产生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市公安局
120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保卫市公安局
121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公安局
122实施柴油车(机)污染禁限行管控市公安局
123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
124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市财政局
125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监管市财政局
126拟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市财政局
127绿色矿山建设市自然资源局
128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准入管理市自然资源局
129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市自然资源局
130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市自然资源局
13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市自然资源局
132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局
133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自然资源局
134推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局
135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市自然资源局
136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市自然资源局
137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市自然资源局
138天然林保护修复市自然资源局
139国土科学绿化市自然资源局
140防风治沙固土市自然资源局
141自然保护地建设市自然资源局
142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市自然资源局
143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市自然资源局
144划定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市自然资源局
145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市自然资源局
146水源涵养林建设市自然资源局
147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市自然资源局
14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9城市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0淘汰或关停整合燃煤供暖锅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1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2在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3城市建成区和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4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5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6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7城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8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9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0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1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统筹推进、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2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3绿色社区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4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5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更新修复、雨污分流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6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7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8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69取缔占道经营砂石物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0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1南沙河、运粮河、杨柳河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72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交通运输局
173城市建成区外公路运输遗撒市交通运输局
174推动公路、水路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市交通运输局
175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市交通运输局
176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市交通运输局
177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
178交通穿越水源保护区公路桥梁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与维护市交通运输局
179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
180加强铁路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降低车辆通行产生噪声市交通运输局
181实施水润辽宁工程市水利局
182巩固河流滩区生态封育成果市水利局
183河湖“ 清四乱”市水利局
184河湖垃圾清理市水利局
185河湖岸线利用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清理整治市水利局
186组织开展水利风景区认定和复核市水利局
187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市水利局
188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市水利局
189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水利局
190开展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自评估市水利局
191探索用水权改革市水利局
192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市水利局
193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局
194地下水资源保护市水利局
195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市水利局
196秸秆综合利用市农业农村局
197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市农业农村局
198农药减量控害市农业农村局
199化肥减量增效市农业农村局
200农用薄膜回收市农业农村局
2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农村局
202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市农业农村局
203黑土地保护市农业农村局
204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市农业农村局
205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市农业农村局
206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 船舶市农业农村局
207农村厕所革命市农业农村局
208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市农业农村局
209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市农业农村局
210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回收市农业农村局
21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农业农村局
212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市农业农村局
213清洁养殖、小型屠宰场多小散乱差整治市农业农村局
214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市农业农村局
21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局
216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市商务局
217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市卫生健康委
218生物安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
219医疗机构废弃物整治市卫生健康委
220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市卫生健康委
221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市卫生健康委
22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应急局
223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市应急局
224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市应急局
225烟花爆竹禁售市应急局
226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市审计局
227曝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
228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229推动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
230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与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231生产、销售环节涉 VOCs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
232监督抽查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市市场监管局
233煤炭质量监督执法市市场监管局
234祭祀焚烧用品的源头管控市市场监管局
235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市市场监管局
2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市营商局(审批局)
237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市营商局(审批局)
238辐射安全许可市营商局(审批局)
239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市营商局(审批局)
240排污许可审批市营商局(审批局)
2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营商局(审批局)
242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市营商局(审批局)
24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营商局(审批局)

备注:本清单未列出事项,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鞍委办发〔2020〕43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