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鞍山监测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和处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和处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防止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是指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行政执法机构或办案人员施加影响或压力,干扰正常执法办案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不得要求执法人员做妨碍公正执法的事情。
第四条 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负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不得违反规定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处理标准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六条 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违法案件查处: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案、终止调查、变更行政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行政处罚等指示的;
(二)本人或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在生态环境执法案件核查、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三)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人或执法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四)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违法登记保存证据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产的;
(五)要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为了某地方利益或者某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七)其他违法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对相关人员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生态环境部门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制度第八条履行记录义务时,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上述记录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规范收集存储。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卷宗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相关人员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相关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市局党组进行汇报,同时报局机关纪委报备。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为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局党组经讨论认为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节严重,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作为特别事项及时报告上级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有本制度第六条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反映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相关人员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分局、市局机关具有执法权限的科室。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为具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限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遇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从其规定。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