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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4-07-02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辽宁惠诚牧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水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116日,根据信访投诉举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惠诚牧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将鸡粪堆放至安乐村河滩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 (试行)》中第52号进行裁量,在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量500立方米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有一定社会影响,无生态破坏,中型企业,符合从轻情节减少10%综上,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8400元的决定。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该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工作原则,将“依靠群众”作为精准发现和查找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

    该单位为畜禽规模养殖单位,缺乏环境保护观念,法律意识淡薄。涉事单位应依法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鞍山骏驰冶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涉挥发性有机气体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111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时,在鞍山骏驰冶金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正门发现有油漆的味道,对该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室外露天喷漆、无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工业生产不可避免会存在工件表面喷漆、喷粉等涂装作业,露天喷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会引发各类癌症和心血管疾病,不仅危害现场作业工人和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是造成光化学污染、雾霾、臭氧等大气污染的“元凶”。

    一直以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露天喷涂行为“零容忍”,全面加强监管和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以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的良好效果。

     

    海城市翔远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案(涉刑移送

    一、基本案情

    202382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城市翔远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在线监测设备在分析仪之前、采样泵之后被人为安装一段塑料管,塑料管上有三角形切口,导致部分样气通过塑料管切口处排放,正常抽取的样气无法全部进入分析仪进行测量,从而直接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存在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对海城市翔远耐火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刑事立案。

    三、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成功固定隐蔽性较强的涉嫌干扰自动监控数据的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对违法企业形成刚性震慑。

    2.排污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待任何环境问题,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否则,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处罚,甚至是人身罚

     

    黄涛涉嫌擅自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危险废物案(涉刑移送)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台安县富瀚华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台安县新华农场头台村,在鞍山大麦科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院内有原料油过滤后的硅胶残渣倾倒在厂区南侧锅炉房与卧罐区之间长6米、宽4米土坑中。经查,黄涛在台安县富瀚华兴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生产调和燃料油。院内倾倒的残渣是生产调和燃料油过滤环节产生的硅胶残渣。《检测报告》显示坑内硅胶残渣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黄涛上述行为涉嫌擅自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向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倾倒危险废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黄涛刑事立案。

    三、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凸显了环保法规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作坊,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生产,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本案中,黄涛无视环保法规,擅自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广大生产经营者应该从这起案件中汲取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不断提高自身的环保素养和环保意识。

    该案彰显了执法部门对环保案件的零容忍态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行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迅速对黄涛进行了刑事立案。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国家在环保执法上的决心和力度,也展现了执法部门对环保案件的高效处理能力和公正执法精神。

     

    鞍山新宝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3月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鞍山新宝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了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未对蒙G355P5、辽KNS673两台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出具由该公司伪造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

    二、查处情况

    鞍山新宝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目前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三、案件启示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汽车为主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庞大,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尾气特别是不达标的尾气,对我们生活的环境造成重要的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如果其检测过程弄虚作假,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检测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必将影响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