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鞍钢)罚决〔2024〕第(0001)号
    时间:2024-07-18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资源再生利用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665647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鞍钢厂内)                      

    负责人: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2月21日,我局接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资源再生利用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的违法行为移交移送函。2024年2月23日、5月6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回收作业区大型废油桶压实打包生产线产能发生变化以及新建的小型废油桶压实打包生产线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罚先(听)告〔2024〕第(0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一)2024年2月21日,我局接到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资源再生利用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的违法行为移交移送函,按照《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从重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因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上级交办,所以不适用《鞍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二)《关于鞍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废油桶压实处置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鞍行审批复环〔2023〕24号)第(一)项“本项目为改扩建工程,位于鞍钢主厂区内,其原有项目 ‘集团有限公司废油桶压实处置项目’环评文位于2019年4月由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以鞍行审批复环[2019]37号文件进行了批复。现拟进行如下改扩建:利用现有厂房,增加工作时间,新建1条小型废油桶压实打包生产线;同时将现有1条大型废油桶压实打包生产线中成品由人工搬运改为机器人搬运,并增加大型废油桶生产产能;危险废物暂存间、控油区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依托现有二级等离子净化器+四级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置后有组织排放;服务范围增加本钢集团矿山公司产生的废油桶。”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内部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了重大变化,属于重新编制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你公司属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的公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 你公司在申辩依据中提出“从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经济承受度”等问题,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固废类第108项,已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固废类第108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 :你公司2023年累计处置大型废油桶654.76吨、小型废油桶3281支(2公斤每支)符合“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5吨以上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36%-40%,裁量取值36%。

    2. 违法频次:你公司2023年度未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符合“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5%,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你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完成整改,符合“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4.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符合“配合检查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5.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公司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符合“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 经济承受度:你公司2023年从业人数为158人,营业总收入约1.6亿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工业企业,参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鉴于该企业从业人员158人大于20人小于300人,裁量取值-4%。

    7. 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

    以上因素综合裁量取值: 36%+5%+0%+0%-4%=37%。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7%×100万元=37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