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鼎镁矿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304595A
地址: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华子峪镁矿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华子峪镁矿矿区道路北侧有三堆菱镁矿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7日《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5月7日《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1日《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024年5月11日《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华子峪镁矿矿区道路北侧有三堆菱镁矿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防尘网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鞍环(机动一)罚先告〔2024〕第(0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大气类第32项,自由裁量因素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占地面积不足50亩,裁量判定标准21%-25%。你单位华子峪镁矿矿区道路北侧有三堆菱镁矿石(第一堆长30米、宽7米、高5米;第二堆长10米、宽10米、高7米;第三堆长10米、宽10米、高7米。)露天堆放,因占地面积小于1亩,裁量取值21%。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15%,因2024年已对你单位行政处罚2次,裁量取值1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0%。2024年5月8日,华子峪镁矿矿长白玉莹用防尘网对三堆菱镁矿石全面覆盖,并传送整改照片,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取证,你单位5月7日至5月11日菱镁矿石未进行运输作业,并全部覆盖防尘网控制扬尘污染,裁量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判定标准百分值0%,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人数为308人,你单位2023年度营业收入本年累计数为196,570,652.64元,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其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因此你企业属中型企业,参照《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中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0,裁量取值0%。
7.本案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
综合裁量取值:21%+15%+0%+0%+0%+0%=36%
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36%×10万元=3.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