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经开)罚决〔2024〕第(0003)号
    时间:2024-08-01来源: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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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3月23日,根据经开公安分局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库房里面存放有 3个加热油槽、5个吨桶、30个吨袋,上述容器内均存有黑色油状物质,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委托辽宁嘉良检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黑色油状物质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报告》(检字)(J24040119-001)、《检验检测报告》(RHL2404095G1)结果显示该物质均为危险废物;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鉴定检测报告》(检字)J24040119-001《检验检测报告》(RHL2404095G1)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鞍环(经开)罚先(听)告〔2024〕第(0003)号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固废类第102项,本案自由裁量因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你单位东侧库房内存放有 3个加热油槽、5个吨桶、30个吨袋,上述容器内均存有黑色油状物质,经检测鉴定为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3吨以上5吨以下的 ,裁量判定标准为16%-20%,你单位未按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4.58吨,裁量取值19%。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判定标准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裁量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正在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裁量判定标准为1%-5%,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开始进行整改,复查时未完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你单位只将库房内吨袋、吨桶内的危险废物进行转运,转运量为4.14吨,3个油槽内的危险废物未进行转运。6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完全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库房内3个油槽内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转运,转运量为0.44吨,两次共转运4.58吨,裁量取值4%。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量裁判定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你单位2024年1月底完成设备安装,截止案发时还未进行生产,现场未发现危险废物的遗撒痕迹,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行为,裁量判定标准为0%,裁量取值0%。

    6.企业经济承受度方面:你单位2021年6月建成,至今未进行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总收入0元、企业从业人数1人,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属于小型企业。依据《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要求,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0%,裁量取值-5%。

    7.从轻从重情节方面:你单位不具有《鞍山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情形。综合裁量取值:19%+5%+4%+0%+0%-5%=23%,按照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计算方法(即23%×100万=2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根据《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在6个月内直接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权发生变化,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 16日